采購合同標準化意義重大
【專家評論】
采購合同標準化意義重大
■ 何紅鋒
前不久,財政部辦公廳印發了《政府采購貨物買賣合同(試行)》。這是財政部首次發布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以下簡稱標準文本)。由財政部印發標準文本,是法律法規授權財政部的權力和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可以說,財政部發布的標準文本,對于政府采購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筆者看來,政府采購的標準化,既包括政府采購技術的標準化,也包括采購業務的管理標準化。而標準文本屬于采購業務的管理標準化,對于政府采購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確定采購人與供應商權利和義務關系最主要的依據。由于采購文件從開始發布到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非常有限。如果政府采購合同并非標準化,意味著潛在供應商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研究合同中確立或者可能確立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在政府采購項目中,經常有供應商由于對合同文本不熟悉或對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產生誤解,而導致響應文件被否決;也有些采購合同到了履行環節,因雙方對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而引發爭議,嚴重影響采購合同的履行。可以說,標準文本的印發,對于政府采購當事人快速了解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印發標準文本,將成為政府采購中最常使用的合同文本,也將成為政府采購培訓的重要內容。
有利于規范政府采購合同簽訂行為
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印發標準文本,能夠最大限度地做到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平衡與合法。
在各類合同中,存在的最大風險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平衡而帶來的風險。有些采購人認為,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無限度地增加采購人的權利、限制供應商的義務,這樣才能維護采購資金的安全。實則不然,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失衡,會給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屬于政府采購合同的重大風險之一。標準文本能夠有效地減少這種風險,原因在于制定方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而由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某一方起草的合同,往往會強調自身的權利、限制對方的權利,最后導致合同履行的困難,甚至無法履行。
合同內容的合法性也是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過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則之一。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印發標準文本,必然會多方征求意見,最大限度地匯集各方智慧,也會接受更多的審查和社會各方的關注,這樣其合法性必然會得到大幅度提高。
符合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本質要求
優化營商環境,既是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實踐,也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和中國式現代化的重大舉措。筆者認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本質要求,就是要推動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增強政策透明度、可預期性,更好地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而標準化的政府采購合同,促使采購人在采購需求、采購程序、評判標準、履約驗收等方面更加透明化,有助于供應商更好地理解合同文本,避免出現理解偏差而響應失誤的現象發生。同時,還有利于打破個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合同中設置不平等條款或隱性壁壘等情況。
(作者系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