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政采領域“四嚴禁”落實“過緊日子”
啟東政采領域“四嚴禁”落實“過緊日子”
本報訊 今年以來,江蘇省啟東市財政局在政府采購領域實施“四嚴禁”措施,規范政采行為,降低采購成本,深入貫徹落實“過緊日子”要求。
一是嚴禁將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外包和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新增用工。啟東市財政局要求各單位嚴格遵守部門“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責范圍事項,根據深化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要求,厘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之間的關系,規范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二是嚴禁發生“非必需采購”“豪華采購”“采購不用”等現象。該市財政局明確采購需求必須符合政策和實際需要。采購人經單位采購內控決策程序確定采購項目、申報采購預算獲準后,必須結合落實公平競爭營商環境和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要求,進一步通過咨詢、論證和市場調查等方式,確保采購項目需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等標準,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三是嚴禁虛高、虛列政府采購預算價格。該市財政局規定采購人在采購項目需求完整、具體、明確、合規的基礎上,必須進一步通過市場調研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根據調查論證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在不超過采購預算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采購項目最高限價。
四是嚴禁列支非必要中介費用。對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編制招標(采購)文件代理采購,不得列支有償委托社會代理機構實施前期采購需求調查、采購文件編制等代理服務費用。對分散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社會關注度高、與社會公共利益或公眾安全關系密切的(包括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集采機構代理采購。由集采機構代理采購的,也不得列支有償委托社會代理機構實施前期采購需求調查、采購文件編制等代理服務。對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以最低價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貨物類采購項目,以及10萬元以下的所有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健全并嚴格執行單位的采購內控制度,自行組織實施采購,不得列支相關代理費用和專家評審費用。
(張裕新 張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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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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