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舟:《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呈現三大亮點
徐舟:《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呈現三大亮點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出臺隨感(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總結了《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將《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并針對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實完善了有關規定,對于整頓和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秩序、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以筆者看來,《實施條例》至少呈現了以下三大亮點:
第一,《實施條例》總結吸收招投標實踐中的成熟做法,增強了可操作性?!秾嵤l例》不僅對《招標投標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則性規定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如明確了建設工程的定義和范圍界定、細化了招投標工作的監督主體和職責分工、補充規定了可以不進行招標的5種法定情形、建立招標職業資格制度等,而且對招標投標的具體程序和環節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使招投標過程中各環節的時間節點更加清晰,條件和要求更加嚴格和具體,縮小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不同主體在操作過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間。例如:對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適用情形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細化了資格預審制度(進行資格預審的,必須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和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評審資格審查申請文件),規范了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收退行為(明確規定收取額度、退還時間及退還利息等要求),引入了兩階段招標形式,細化了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履職行為要求,增加了保證評標時間的規定(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時,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評標時間,以保證評標工作質量),列舉了否決投標的7種具體情形,細化了投標文件澄清的條件和要求、明確了招標人從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的規則等。
第二,《實施條例》突顯了直面招投標違法行為的針對性。針對當前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招標人規避招標、限制和排斥投標人、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少數領導干部利用權力干預招投標、當事人相互串通圍標串標等突出問題,《實施條例》細化并補充完善了許多了關于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性的規定。例如,對招標人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增加了關于招標代理機構的執業紀律規定;細化了對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約束;對于原先法律規定比較籠統、實踐中難以認定和處罰的幾類典型招投標違法行為,包括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弄虛作假投標、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干涉招投標活動等,都分別列舉了各自的認定情形,并且進一步強化了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三,《實施條例》在制度設計上進一步顯現了科學性?!秾嵤l例》展現了開放的心態,在制度設計上做到了兼收并蓄?!秾嵤l例》多處借鑒了政府采購的一些先進制度,例如,借鑒《政府采購法》建立了質疑、投訴救濟機制(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以及招標文件、投標人對開標、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都可以在規定時限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作出答復);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從已知或應知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借鑒《政府采購法》建立了中標結果公示制度;在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適用情形上借鑒了《政府采購法》關于邀請招標和單一來源采購的相關規定;在資格預審制度上借鑒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等等。(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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