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修訂綜合評分法取消自主創新評分項
本報訊 記者田冬梅報道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對2006年出臺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貨物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進行修訂,將其中5分的自主創新評審項予以取消。
據了解,為規范政府采購貨物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于2006年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18號)、《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政府采購評審辦法》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貨物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寧財采發[2006]643號)。2011年7月1日財政部發文停止執行《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管理辦法》等文件,為此,自治區政府也同時發文要求清理全區自主創新相關規定。日前,自治區財政廳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貨物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進行了重新修訂,將有關自主創新的評審項目及分值予以取消。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貨物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修訂)》對評審項目、標準分、評分標準以及評標要求進行細化,其中評審項目主要包括投標報價(60分)、招標文件響應程度(25分,其中商務標響應情況5分,技術標響應情況20分)、依法納稅(5分)、類似業績(5分)和售后服務(5分)等5項,并對每項的評分標準予以明確。如類似業績的評分標準規定:近3年每有一項同類貨物或服務業績的得1分,得夠標準分為止。供應商為證明同類貨物銷售業績,必須在評標時攜帶中標通知書和合同書原件,未提供原件者不得記分。
寧夏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中還對開標順序進行了調整,即要求在開標之前先對投標文件進行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只對具備投標資格和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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