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立法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應用
廣州擬立法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應用
■ 本報記者 付娟
廣東省廣州市加快智能網聯汽車地方立法工作,于近日發布了《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這意味著不久的將來,廣州市有望在城市公交、出租車等出行服務場景實現智能網聯汽車的全域應用。
推進應用場景創新
《條例》重點強調了智能網聯汽車在關鍵交通樞紐和城市出行服務中的應用推廣,在廣州市范圍內逐步推進自動駕駛與人類駕駛混合運行試點區建設,有序推動產業創新發展。
《條例》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在高速公路、機場、港口、車站等干線和交通樞紐開展創新應用,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用于城市公交、出租車等城市出行服務,物流配送和快遞配送,擺渡接駁、環衛清掃、治安巡邏城市運行保障等場景。
廣州市公交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小軍日前在首屆(廣州)國際公共交通新能源和數字科技產業博覽會上表示,廣州公交目前有自動駕駛巴士和自動駕駛出租車,其中自動駕駛巴士有50臺,已經全部投入應用,市內已開設10條線路。
《條例》規定,應當按照線路連通、成片連片、區域互聯的目標,逐步有序推進廣州市人類駕駛和自動駕駛混合運行試點區建設;混行試點區應當以多種方式加大智能網聯汽車投入、加強車路云一體化建設,推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和服務全域應用,探索不同階段智慧城市、智慧交通運營管理服務模式和相關管理措施,并向有條件的區域推廣。
支持開展商業運營創新
《條例》明確,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在經過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充分驗證的基礎上,依法開展商業運營等活動。在廣州市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活動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經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并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方可在規定區域、道路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商業運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和條件,或者與具備相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合作;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明確擬開展運營的道路清單、運營時間以及應急處置措施;并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為確保安全,《條例》規定,上路行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配備駕駛人或隨車安全員;高級自動駕駛以上級別的智能網聯汽車上路行駛,經測試認定和檢測合格后,可以由遠程安全員進行應急處置。數據存儲和事故分析方面,智能網聯汽車有關企業應當保證汽車車載設備按照規定連續、完整記錄和存儲汽車事故或者故障發生前后有關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數據,數據存儲期不少于30日。
據了解,廣州市已在南沙、黃埔、花都、番禺、海珠等區按照“多級多主體參與、按需按場景建設”模式,完成了378.4公里智慧道路建設,部署智能化路側單元(RSU)設備460套,建成了城市級的車聯網統一數據平臺。《2024廣州智慧城市基礎設施與智能網聯汽車協同發展白皮書》顯示,截至今年6月,廣州市已開放827條測試道路,雙向里程3327.87公里,累計向15家測試主體旗下的415輛智能網聯汽車發放測試許可,累計測試里程位居全國前列。
明確安全保障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針對智能車輛的安全保障,《條例》規定,上路行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外觀應當具有能夠提醒其他車輛和人員注意的顯著標識。同時,還規定了政府部門、智能網聯汽車試點主體和運營主體、相關生產者和銷售者的交通安全與數據安全責任,以及相關保險服務和安全保障基金。
智能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配備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進行處理;不配備駕駛人、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車輛試點主體、運營主體進行處理。能夠確定交通違法是自動駕駛系統原因導致的,按照規定對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主體或者試點主體、運營主體進行處理。
在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方面,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和商業運營期間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和商業運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試點主體、運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由車輛試點主體、運營主體進行賠償后,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從測試情況看,智能網聯汽車可以有效地降低駕駛人失誤造成的車禍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現有的數據,在廣州市開展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智能網聯汽車2023年主動交通事故認定記錄為零,2024年僅發生一起輕微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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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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