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告別“野蠻生長”時代
評論
代理機構告別“野蠻生長”時代
■ 樂佳超
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取消10年之際,財政部出臺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代理機構監管,促進政府采購代理市場規范健康發展。代理機構將告別“野蠻生長”時代。
自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頒布實施起,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實行資格審批管理。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自2014年8月起,財政部全面取消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此舉有效激活了政府采購代理市場,但代理機構也隨之進入了“野蠻生長”時代。
10年來,大量新機構、新人員爭相“入局”。據統計,在資格認定取消前,全國共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3000余家。截至目前,中國政府采購網公布的全國完成網上登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數量已超5.6萬家,代理機構數量增長10余倍。代理機構數量實現井噴式增長,促使市場競爭加劇,一方面,大量優秀機構和優質人才進入政府采購代理行業,不少代理機構也在競爭中不斷強化服務質量和執業能力,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代理機構執業水平,提升了政府采購活動的質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從全行業看,代理機構的發展呈現出“小、散、亂”的趨勢,執業能力良莠不齊,部分代理機構存在從業人員專業能力不足、法律意識淡薄、違規操作、同質化惡性競爭等問題。
為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自2008年起,財政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組織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檢查的主體、對象、程序和重點內容隨著政府采購改革的推進不斷變化。2018年,財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從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等方面,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管理。此次出臺的《辦法》又明確了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的職責劃分、檢查原則、工作要求、檢查模式、檢查重點內容、實施步驟、處理處罰結果及結果運用等。尤其是在檢查模式方面,財政部在歸集2023年全國代理機構執業數據信息的基礎上,從代理機構代理中央及省級預算單位數量、采購項目數量、中標成交金額、專職從業人員數量等業務規模,以及新登記、多次被投訴舉報或受到行政處罰等多個維度,進行匯總和分析,明確了監督檢查分級分類標準,將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分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點檢查”“新登記機構檢查”“其他情況”等5類,要求財政部門按照分類情況,確定對每類代理機構的檢查頻次和檢查數量。
從整個監管機制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側重規范代理機構的執業管理,《辦法》側重規范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兩個辦法做了充分銜接,使“監”與“管”真正能形成合力,進一步完善了代理機構監管機制,順應了政府采購改革發展方向,又兼顧了代理機構監管變化趨勢,這將對推動代理機構從“野蠻生長”到規范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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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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