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審查錯誤如何糾錯更合適
【有問有答】
資格審查錯誤如何糾錯更合適
■ 本報記者 鄭楊
問題
某公開招標采購項目,在評標報告簽署后,發布中標公告前,采購人發現資格審查錯誤。原本4家投標人,誤將其中3家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為合格,應為4家均未通過資格審查,請問采購人可以重新進行資格審查進行糾錯嗎?還是由采購人向財政部門書面報告,由財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更為合適?
回答
采訪中,專家們表示,由采購人向財政部門書面報告更為合適。
“資格審查錯誤,不屬于重新評審的情形范圍,在一般情況下是由采購人向財政部門書面報告。”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原高級工程師馬正紅表示。
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袁忠杰告訴記者,“公開招標采購項目中,資格審查是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的,其與評審分離,并且問題情形也不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四條規定重新評審的4種情形。因此,資格審查錯誤并不能重新評審。在評標報告簽署之后,發現供應商資格審查錯誤,屬于違反87號令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內容‘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應當視為違法行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除非遇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否則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無權組織重新評審。這一規定強調了政府采購活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保護了所有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發現需要重新評審的情況,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安徽省蕪湖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科工作人員陶平對記者說:“如果結果公告還未發布,屬于未確定中標供應商,我們一般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同時采購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七條重新組織招標。”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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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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