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
廣東: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
本報訊 日前,廣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廣東省財政廳印發(fā)《廣東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省屬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份《暫行辦法》)。
兩份《暫行辦法》遵循統(tǒng)一制度規(guī)范、分級分類管理原則,規(guī)范公務用車編制、配備、使用、處置、監(jiān)督等環(huán)節(ji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突出車輛編制總量管理,嚴格控制新增車輛編制,強調公務出行應當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高效保障公務出行需求。
兩份《暫行辦法》突出與車改政策規(guī)定相銜接,進一步細化公務用車管理的具體措施和工作要求,結合新形勢新要求和廣東省新能源公務用車“統(tǒng)采分簽”創(chuàng)新實踐經驗,對公務用車帶量集中采購、優(yōu)先配備使用新能源汽車進行規(guī)定,明確了采取社會化租賃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的負面清單,以及確因工作需要長期租賃車輛的管理要求。
兩份《暫行辦法》首次提出公務用車使用效率低和閑置界定標準,以及對相關車輛調劑和編制核減的工作方法,明確公務用車特別是新能源純電動汽車處置量化標準,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和保障效能。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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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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