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評分不一致”與“一致性錯誤”的區別
【實務探討】
“客觀評分不一致”與“一致性錯誤”的區別
■ 張世軍 張彧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評審專家在評分時可能出現兩種類型的錯誤。一種是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以下簡稱客觀評分不一致)的錯誤,另一種是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某一客觀評審因素的評分完全一致,但存在錯誤,即一致性錯誤。這兩種錯誤到底有何區別?筆者從法律依據、實務操作和邏輯推理三個層面展開分析。
從法律依據看兩者的區別
——“客觀評分不一致”可以進行復核或修正。“客觀評分不一致”是指評委在應嚴格遵循客觀標準時,因個人主觀判斷差異導致對同一客觀評審因素(如價格計算、資質證書有效性等)的評分存在差異,例如有的評委給10分,有的給8分,有的給5分。這種不一致是源于不同評委對客觀事實的判斷或對標準的理解存在偏差,其屬于個體獨立評審的正常現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自然就要求評審專家應當獨立評審,獨立評審就可能產生個體差異。法規對此類錯誤給出了修正的辦法。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四條規定,可以通過復核或重新評審進行修正。
——“一致性錯誤”是法律嚴厲禁止的。“一致性錯誤”是指所有評委在評分過程中基于相同的主觀偏見或對規則有相同的誤解,導致對同一評分標準或對象產生系統性偏差。這類錯誤很明顯不是個體獨立評審的偏差,而是所有評委對評審標準有誤解,或是對評審標準進行了重新細化,偏離了評審標準,即在無形之中修改了評審標準,或者評委受到外部干預有意而為之。那么這一評審行為就是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來進行評審。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法律對此類錯誤是禁止的,并給出了嚴厲的處罰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同時規定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從修正路徑看兩者的區別
——“客觀評分不一致”的修正路徑。出現“客觀評分不一致”錯誤,是按照87號令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理,其實務操作路徑為: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客觀評分不一致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一致性錯誤”的修正路徑。出現“一致性錯誤”,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書面報告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依法決定按以下三種情形處理。
第一種情形: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的規定,決定對“一致性錯誤”評審活動啟動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調查取證后,發現存在“一致性錯誤”,有三種處理路徑。
一是依據87號令第六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規定,決定評標結果無效,并責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審結果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二是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應予廢標;再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七條“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定,決定重新組織招標。
三是采購合同已經履行,依據《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評審專家給造成損失的人賠償。
第二種情形:供應商質疑“一致性錯誤”,如果質疑事項成立,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除按規定給予答復外,還應書面報告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第一種情形同樣的辦法和程序處理。
第三種情形:供應商投訴“一致性錯誤”,如果投訴事項成立,財政部門除按規定給予答復外,還應按第一種情形同樣的辦法和程序處理。
從邏輯推理看兩者的區別
如果法律對較輕行為已有明確規定,那么更重的同類行為應當適用相同或更嚴厲的規則。但從“客觀評分不一致”到“一致性錯誤”,不是簡單的量變問題。
“客觀評分不一致”反映的是在獨立評審下評委個體認知差異或規則執行不嚴謹??陀^打分不一樣的評錯人數可能是1個、2個、3個、4個(假設共5個評委)?!耙恢滦藻e誤” 反映的是錯誤具有全體性,評錯的人數是5人(假設共5個評委),可能是協商評審或外部干預,改變了評審標準,評審結果的公正性受到了挑戰。1個、2個人客觀評分錯誤可以按87號令第六十四條對“客觀評分不一致”修正,但不能推斷出5個評委客觀評分錯誤也可以按87號令第六十四條對“客觀評分不一致”修正,這是屬于“一致性錯誤”,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明確禁止,屬于“法有明文規定”的情形。
綜上所述,在政府采購實踐中,政府采購評委的“客觀評分不一致”與“一致性錯誤”有著本質的區別。它們之間不是簡單的量變問題,是兩類不同性質的錯誤,修正引用的法規條文是不同的,發生這兩類錯誤時處理的路徑也是不同的。因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需明白“客觀評分不一致”與“一致性錯誤”的區別,避免因錯誤適用規則而引發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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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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