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量化指標與分值不匹配的投訴案
【案例看臺】
一起量化指標與分值不匹配的投訴案
■ 李芳芳 周帥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某地行政機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春節走訪慰問品。該項目招標文件在采購需求說明中規定,未標注“▲”的內容負偏離或未響應達到6項以上(含6項)則被認為是不響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投標無效處理。關于產品性能分(滿分20分),該項目在招標文件評審標準中規定:“投標人一般性能、參數(未標注‘▲’號的參數)負偏離每項扣4分,扣完為止,超過招標文件允許偏離項范圍則投標無效。說明:標注‘▲’的詳細技術參數及配備要求必須響應滿足或優于,否則投標無效。”A公司獲取采購文件后,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投訴人稱招標文件對采購標的石墨烯熱敷頸托、腰部按摩器設置高達36項技術參數,并要求投標人投標時需提供石墨烯熱敷頸托、腰部按摩器某些技術參數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報告,并規定投標人如無法提供檢測報告進行佐證,則做著重扣分處理,分值設置共12分,該設置和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財政部門經調查,招標文件“技術參數及性能(配置)要求”中未標注“▲”號的參數達22項。招標文件關于產品性能分(滿分20分),在評審標準中規定未標注“▲”號的參數負偏離每項扣4分,扣完為止,超過6項(含6項)負偏離則投標無效。其中,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中設置采購標的“石墨烯熱敷頸托”“腰部按摩器”要求提供“國家認可的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MSDS,UN38.3等相關電池檢測報告復印件”,以及要求提供“對應投標產品品牌、型號,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0—2008標準的檢測報告復印件”。財政部門據此作出處理決定,認定采購文件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撤銷政府采購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焦點問題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方面。
一是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提供國家認可的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作為評審因素,是否具有限制性、排他性。檢測報告作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權威文件,對商品的質量、性能、安全性等方面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采購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要求供應商提供檢測報告,以檢驗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否符合采購標準,提高采購品質和服務質量。采購人將檢測報告設為評審因素,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一是檢測報告是否與采購需求相匹配;二是檢測報告是否構成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形成歧視或差別待遇。例如:招標文件發布后預留給供應商的檢測時間過短、限定出具檢測報告的檢測機構等。在本案中,經財政部門核實,出具檢測報告的時間充分,參與投標并提供檢測報告的供應商較多,且招標文件未對檢測機構做限制,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均可出具檢測報告,供應商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送檢。因此,采購人將本項目的檢測報告設為評審因素不具有限制性、排他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檢測報告僅是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符合采購標準之一的證明材料,并非唯一佐證材料。檢測報告檢測內容或檢測要求應該與項目采購需求或項目履約質量相關,不能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是量化指標數量是否與量化分值數量相對應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以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在本案中,招標文件關于產品性能分(滿分20分)評審標準中載明一般性能、參數(未標注“▲”號的參數)負偏離每項扣4分,但招標文件“技術參數及性能(配置)要求”中未標注“▲”號的參數的項數達22項,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屬于評審因素未細化量化的情形。
案例評析
起草采購文件,應注意評審標準盡量做到客觀,細化評分指標,不可量化的指標不能作為評審因素,減少主觀用語,減少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對涉及不細化量化的投訴事項,應注意審查該評審因素是否為量化指標,內容是否細化,是否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
在本案中,采購人為確保技術條件得到充分響應,傾向于賦予各項技術指標過高分值權重。這種技術參數分值的設計初衷是要減少投標人的負偏離風險,但評審標準量化指標與量化分值設置嚴重失衡。在量化指標設置方面,共有22項技術條款作為量化指標;在量化分值設置方面,量化分值數量僅為5個(20÷4),存在17項量化指標未被賦予對應分值。這種評分機制表現為當負偏離超過5項時,得分均為0分,偏離達到6項則投標無效。本案關于各項技術指標的設置,客觀上導致評審標準量化指標與量化分值設置嚴重失衡,間接也限制了部分供應商參與競爭。
同時,本案中與項目服務或履約質量相關的檢測報告可以作為評審因素,但檢測報告不是檢驗產品質量或服務是否滿足技術參數的唯一檢驗標準。若投標供應商未能提供檢測報告,不能直接視為該投標產品不能響應某一技術參數要求,這屬于片面的認定標準。
綜上所述,在實踐中,評審因素的細化量化應當從以下方面加以關注:一是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不能如本案中評審分值設置與評審項無法對應,導致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規范、不合理。評審因素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二是評審因素要與采購項目商務需求相對應,并進行細化量化。應注意減少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空間,減少主觀用語,如以“好、較好、一般”“全面、科學、合理、可行”等沒有具體評判標準的指標來作出規定。只有科學細致地表述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才能夠統一評判標準,為政府采購活動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保駕護航。三是將檢測報告設為評審因素應當綜合考慮是否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是否存在直接以檢測報告否定產品參數及性能的情形,是否因此增加投標人不必要的投標成本,是否間接限制了投標人參與采購活動的情形。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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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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