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方式如何更好化解政采糾紛
【來自實踐】
“調解”方式如何更好化解政采糾紛
■ 李乾
《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與投訴裁決并行的約談、調解等非強制方式的糾紛化解模式”。筆者所在地市財政部門結合實踐,逐步建立了調解機制。2025年1—6月,市本級收到政府采購投訴案件共計12起,其中9起投訴通過調解達成和解,調解成功率達75%。這一成績充反映了投訴處理過程中運用調解方式有利于促成矛盾糾紛快速解決。然而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筆者想結合實際探討一些解決路徑。
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隊伍建設方面力量不足。隨著市場主體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政府采購各類案件也在逐年增多。筆者所在地市,二季度市本級處理信訪舉報18件,投訴案件5件,協助調查項目26個。但處理投訴案件的工作人員只有2個人,并且這2個人要同時承擔政府采購日常綜合性業務。政府采購投訴案件涉及行業多、專業性強,對調解人員的專業水平要求也比較高。
同時,市本級和各區縣調解力量未形成合力,造成人力資源運用不充分的情況。在調解過程中,若沒有很好地與其他行政機關協作,沒有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參與,會產生調解力度不夠,調解中立性不強的問題。
——調解積極性不高。采購人和投訴人主動申請調解的積極性不高,調解工作一般以財政部門主動啟動為主。這里一方面是財政部門從縮短政府采購投訴案件處理周期、行政成本和采購效率角度考慮,主動采用調解方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投訴案件調解工作不夠了解和不夠信任。
相關建議
——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調解工作隊伍。高素質的調解工作隊伍是做好政府采購投訴案件調解工作的基礎性保障。首先,財政部門可以立足自身,統籌人員進行輪崗、輪訓,不斷加強調解隊伍的人才儲備。對于調解業務骨干進行有計劃、分步驟地培訓,不斷提高其法律素質和業務能力。業務骨干在單位做好“傳、幫、帶”工作,以點帶面提高隊伍業務水平。其次,試行在地級市層面統籌全市的政府采購投訴案件調解力量,建立政府采購投訴案件調解中心,整合全市力量,充分發揮好人力資源。最后,廣泛吸收社會力量參與調解,形成合力。協調其他行政機關的調解人員,邀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和律師等第三方參與,提高調解的專業性, 促進政府采購投訴案件調解工作向更高質量發展。
——加強調解制度宣傳。財政部門可以發布政府采購投訴案件調解的典型案例,釋明調解制度的效率與便捷性、行政成本優勢和矛盾化解的根本性特點,引導市場主體主動申請調解方式解決政府采購糾紛。財政部門要加強宣傳工作,加大市場主體對政府采購投訴案件調解知識的宣傳力度,尤其注重宣傳調解在政府采購領域矛盾糾紛化解中的優勢,引導爭議市場主體積極選擇調解化解矛盾糾紛,打造財政部門主導、市場主體參與的政府采購投訴案件調解體系,努力開創政府采購投訴案件調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作者單位:安徽省蕪湖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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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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