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標機構可中止采購項目
本報訊 記者張靜遠報道 從3月1日開始,當采購價高于市場價,且明顯不合理時,招標機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當終止采購,這是剛剛修訂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的規定。
《條例》規定了招標機構可以中止采購的3種情形和經主管部門同意后應當終止采購的4種情形。如當采購活動存在違法行為,需經整改后方可進行,或因出現不可抗力情形,導致采購活動暫時無法進行時,招標機構可以中止采購;如當采購價高于市場價,且明顯不合理,或采購活動將給國家、社會或采購參加人造成重大損害時,經主管部門同意后,招標機構應當終止采購。
中止或終止采購決定須進行公告,并書面通知采購人和供應商。
在政府采購體制方面,《條例》規定,發揮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作用,支持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的發展。并規定了社會代理機構的5項職責,包括要對評審專家的評審質量進行評價等。
對社會代理機構的管理考核及懲處機制也在《條例》中得到了明確。依據《條例》規定,社會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與處罰記錄都會在誠信檔案中有所記錄并向社會公布。并明確了包括超標采購、轉委托、規避集中采購、串標、索受賄等在內的10條受懲處的行為,并依據情節嚴重程度劃分懲處等級,最高經濟處罰為“20萬元以下”,涉嫌犯罪的,將被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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