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專家“錯評”行為有哪些
【實務探討】
評審專家“錯評”行為有哪些
■ 夏紅寶 張世軍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審專家在評審時,可能發生“錯評”現象。筆者就評審專家出現“錯評”后,應當承擔哪些法律后果談一些看法。
評審錯誤的分類
——主觀故意行為。指明知自身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采購文件規定,且可能影響評審結果公平性,仍積極追求或放任該結果發生。這類行為是政府采購領域重點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何判定評審專家“錯評”是主觀故意行為?筆者認為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認識因素,評審專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后果而為之。二是意志因素,評審專家積極追求結果發生即直接故意,或雖不追求但放任結果發生即間接故意。如評審專家收受供應商賄賂,故意抬高某供應商評分,屬直接故意;評審專家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導致評審結果不公,屬間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指應當預見自身行為可能導致錯誤評審,但因疏忽或懈怠未能預見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導致評審結果失實或影響公平。這類行為雖無主觀故意,但因未盡到合理審慎義務,可能構成一般過失或重大過失,需承擔相應責任。
如何判定評審專家疏忽大意導致“錯評”的過失行為?筆者認為構成要件有三個:一是預見可能性。評審專家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結果,判斷標準是以“一般理性人”在相同情境下的預見能力為基準。二是違反注意義務。評審專家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結果發生,注意義務來源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職業要求等。三是結果的可避免性。若評審專家盡到注意義務,危害結果本可避免。如評審專家因疏忽未主動申報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如勞動、親屬關系等),導致應回避而未回避,若評審專家回避就可避免不公正評審結果。
——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指已經預見自身行為可能導致錯誤評審的風險,但輕信憑借自身經驗、能力或主觀判斷可以避免該結果,最終因盲目自信導致評審失誤。這類行為雖非故意,但因未盡審慎義務,可能構成重大過失,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過失可分為兩類,一是無認識的過失,如計算錯誤、對技術條款理解偏差。二是有認識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二者相同點是非主觀故意。
評審錯誤的表現形式及法律后果
——主觀故意行為的表現形式。一是收受賄賂或獲取不正當利益。專家主動或被動接受供應商、采購人、代理機構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意圖在評審中偏袒特定方。如評審前私下與供應商約定“中標后給予酬金”,并在評分中故意抬高其分數;接受代理機構安排的“專家咨詢費”,為其推薦的企業打高分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五條,這類行為將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禁止參與評審。
二是故意泄露評審信息。在評審結束前,將投標文件內容、評分細節、其他專家意見或評審結果泄露給供應商或利益相關方。如評審過程中通過手機向特定供應商透露競爭對手報價;提前告知關系人中標結果等。這種情形按《條例》第七十五條,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三是應回避而未回避。明知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如親屬、勞動關系等),仍故意隱瞞并參與評審。如專家配偶是某投標企業總經理的胞弟,其未主動聲明回避并壓低其他供應商分數;專家所在公司與投標人存在競爭關系,仍參與項目評審。無論是否影響采購結果,均按《條例》第七十五條處理,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四是對特定供應商有傾向性。在評審時發表有傾向性言論;在評審結束后,擅自修改評分表或聯合其他專家推翻原結論,以迎合特定供應商或采購人需求。如應采購人要求,將原本排名第二的供應商分數調高至第一;在復核階段刪除其他專家的反對意見,強行讓某企業中標;發表有傾向性言論,引導評審專家給某供應商在主觀分上打高分;對特定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評審條件意見等。以上情形構成“未獨立評審”,按《條例》第七十五條處罰,若涉及串通投標,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五是故意曲解評審標準。惡意偏離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主觀設定不合理的評分規則,為特定供應商謀利。如采購文件規定“技術方案需提供檢測報告”,但專家對關系企業放寬要求,允許“口頭承諾替代”;對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提出不公正評審意見;發現有廢標情形而不廢標;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還繼續評審。這類情形按《條例》第七十五條認定為“未按采購文件評審”,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的主觀故意行為是破壞采購公平的核心風險,其本質是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法律對此類行為采取“零容忍”態度,通過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責雙重手段嚴懲。
——疏忽大意過失行為的表現形式。一是未按采購文件要求核查供應商基本資質。未仔細閱讀采購文件中的資格條件,遺漏對供應商必備資質(如營業執照、行業許可、信用記錄等)的核驗。如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須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但專家未核查該證書即允許其進入評審環節;忽略供應商投標文件中的“有效期”要求(如資質證書已過期)。若導致不合格供應商中標,可能被認定為重大過失,依據《條例》第七十五條處罰。
二是對投標文件中的明顯錯誤視而不見。未發現投標文件中存在形式或實質上的明顯矛盾、缺漏或違規內容。如投標報價明顯低于成本價(如市場價格100萬元的設備報價10萬元),但未啟動價格合理性審查。可能被認定違反評審義務,影響結果時可能被認定為重大過失,依據《條例》第七十五條處罰。
三是未履行回避義務的疏忽。因疏忽未主動申報與供應商存在利益關聯(如近期合作、親屬關系等),導致應回避而未回避。如專家所在公司半年前曾為某投標人提供咨詢服務,但其忘記申報,繼續參與評審;未注意到評審名單中的供應商為其配偶持股的企業,繼續參與評審等。無論是否影響采購結果,均按《條例》第七十五條處理,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四是遺漏關鍵程序性步驟。忽略采購文件規定的必要評審流程(如澄清、復核、簽字確認和談判等)。如未要求供應商對模糊的技術參數進行書面澄清,直接扣分;評審結束后未核對評分匯總表的算術錯誤,導致結果錯誤;競爭性談判方式直接跳過談判環節。程序違規可能導致重新評審,影響結果時可能被認定為重大過失,這類情況依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處罰。
評審專家的疏忽大意過失行為,多源于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其法律風險不容忽視。專家應嚴格遵循采購文件、全面核查材料、主動規避利益沖突。
——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的表現形式。一是擅自簡化評審程序。評審專家自認為經驗豐富,省略采購文件規定的必要步驟(如跳過資質核查、未談判等)。如某評審專家認為“供應商均為長期合作單位,無須逐一核查信用記錄”,導致不具備資格的供應商通過評審;未按采購文件要求驗證投標人授權代表的身份,直接與其進行談判。
二是主觀替代客觀標準。專家以個人主觀判斷替代采購文件中的量化評分標準,且未提供合理依據。如技術評分中,文件明確要求以“設備參數達標數量”計分,但專家僅憑“印象”給分,導致評分偏離標準;對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投標報價未啟動成本審查,輕信“供應商可能讓利”。
三是盲目依賴過往經驗。專家未結合項目特殊要求,機械套用過往項目評審模式。如某醫療設備采購要求必須符合最新國家標準,但專家因“之前項目均未檢查此項”而忽略審查,導致不合格產品中標;對新型技術方案(如人工智能系統)的評審,未查閱最新行業規范,僅憑舊有知識評分。
四是輕信單方承諾或材料。對供應商提供的材料(如檢測報告、業績證明)未合理核驗,輕信其真實性。如供應商提供的檢測報告無公章或編號,專家以“其他材料齊全”為由認可其有效性;對復印件有關鍵信息看不清楚未要求核對原件,導致偽造文件混入評審。
五是忽視利益沖突風險。專家明知與供應商存在潛在關聯(如近親屬),但自信“能保持中立”,未主動申請回避。如專家近親屬在某投標企業任職,其認為“不影響公正性”繼續參與評審,最終被查實評分傾斜。對于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的法律后果,要看是否構成“重大過失”。需綜合以下情況判斷:行為偏離采購文件或行業慣例的嚴重性;錯誤是否明顯可避免(如常規核查即可發現);是否導致中標結果不公或公共利益受損。若構成重大過失,依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罰款,并暫停或禁止參與評審。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過于自信的過失”本質是盲目依賴經驗或能力,忽視審慎義務。其法律風險低于主觀故意行為,實踐中需通過程序約束、能力提升和制度監督防范此類問題。
綜上所述,評審專家“錯評”要承擔法律后果。評審專家要增強法律意識,杜絕犯主觀故意錯評行為;同時盡量少出或不出現過失性評審錯誤,提高政府采購評審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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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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