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加強對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保護
加強對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保護
——訪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副董事長兼總裁董明珠
本報記者 孫善臣
科技創新再度成為本次兩會備受關注的熱詞。
參加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副董事長兼總裁董明珠在今年提交的2項建議中就涉及科技創新,建議提出要加強對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保護,也就是加強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那么,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存在哪些問題?應該如何加強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就此話題,《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日前在廣東代表團駐地采訪了董明珠。
強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當下是中國經濟面臨轉型的緊要時期,經濟轉型能否成功關鍵在于企業的創新能力。而對企業創新能力的保護也就是知識產權的保護是能否激勵主體創新積極性的關鍵因素。
“《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非常明確,雖然在司法實踐以及當前的社會環境中,對知識產權作為財產權加以保護的法律文化在不斷形成和強化,但在現實的執行過程中卻面臨很多困難。”據董明珠介紹,目前,我國專利案件審理期限過長。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審理期限6個月,二審審理期限3個月,但通常從立案起到生效判決,大部分都在2年以上。由于專利權保護本身有較強的時效性,如果案件審理期限過長,遲來的正義往往不利于專利權的保護。而且,目前我國確定專利權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相對比較狹窄。依照《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專利權人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依據為: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額,或者侵權人因其侵權獲利的數額,或者專利權許可轉讓的數額,這3方面都沒有證據證明時,法院在100萬元以下確定損失額。而通常情況下專利權人對于上述3方面的舉證都存在困難。
“知識產權保護現在面臨的法律困境是遇到侵害時,不能夠及時得到保護,也很難得到足夠的賠償。”為此,董明珠建議,一是要重視知識產權法官隊伍建設,簡化程序。成立專門、相對獨立的知識產權法庭,培養專業的法官隊伍,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水平。對于清晰明了的案件,應當簡化程序,對于審理時間過長的案件,應該強化侵權人的時間成本。二是對于賠償金額的認定,應該賦予法院的取證責任和能力。過分強調專利權人自行取證或者申請法院取證,但法院一般不依職權取證,會使專利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不科學,當然專利權的保護就不充分。三是強化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一旦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觸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轉入刑事程序。
政府采購要倡導科技創新
談到科技創新和國家政策的支持,話題總繞不開政府采購。
董明珠曾在過去的兩會上多次建議政府采購要鼓勵企業科技創新。“政府采購同樣是消費者群體,只不過這個群體很大,且政府采購有著強大的政策功能。科技創新關乎企業生命和發展,政府采購一定要體現其對于企業科技創新的支持。”董明珠說道。
據了解,格力從2000年以來就一直堅持科技創新,研發投入不設上限,每年公司投入大量研發經費,并給予科研人員極大的發展空間。據董明珠介紹,目前,格力在變頻空調領域擁有自主研發的1HZ變頻技術近日獲頒國家科技進步獎,成為空調行業首獲此項殊榮的企業。在中央空調領域,格力推出全球首臺高效直流變頻離心機組。
“格力的高效直流變頻離心機組節能效果非常明顯,比普通離心機節能40%以上,目前,這一產品在市場上供不應求,訂單已排到2013年1月份。”提及格力創新產品,董明珠顯得格外自信。
談到政府采購如何支持企業科技創新,董明珠認為,營造出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是對企業發展最重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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