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代理資質行政許可到底誰說了算
王家濱
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筆者就工程招標代理資質行政許可到底誰說了算及執業范圍談幾點自己的看法。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文件規定,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另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規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采購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實施。
2012年3月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的修訂后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中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依據《政府采購法》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業務的采購代理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從以上兩部法律,3個部門規定來看中央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來說,必須取得國家住建部、國家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3個部門對工程招標資格行政許可方可執業,否則就違法違規。那么這3個行政許可是否有必要?又如何劃分范疇?對此,筆者認為對于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取得建設部門的行政許可,這是沒有爭議的事實。但是在從事財政性資金招標代理工程項目的代理時,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的從業范圍如何界定呢?筆者認為,財政部門的管理依據《政府采購法》,是切實可行的,也是依法實施的行政管理。但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央投資項目也要管理,怎么辦?如何管理?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鑒于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管理職能是從原國家經貿委的相關職能轉化而來,并且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認定辦法中代理資格認定主要指中央投入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的資金,而《政府采購法》規范的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性資金。所以兩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辦法互為補充。
其次,按照法律優先的原則,建議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適用《政府采購法》,即要求財政部頒發的甲級資質。筆者認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是招投標法律法規的制訂者,如果制訂者再去實施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很難公平履行監督的職能。
同時,中央機構編制委員辦公室關于招投標工作職責的復函中并沒有關于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行政許可的內容。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工程招標代理資質行政許可進行梳理,本著有利于市場良性發展和代理機構健康發展的出發點來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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