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財政部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從依法組織評審工作、評審職責、評審紀律、評審中的特殊情形等4個方面作出明確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評審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這是財政部日前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的。
記者近日從財政部了解到,近年來,隨著各地區、各部門對《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認真落實,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規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還存在評審程序不夠完善、工作職責不夠明晰、權利義務不對稱等問題。為此,財政部印發《通知》,從依法組織評審工作、評審職責、評審紀律、評審中的特殊情形等4個方面作出明確和規范。
《通知》首先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委員會成員要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公正、客觀、審慎地組織和參與評審工作,要依法獨立評審,并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其次,在評審職責上,《通知》對采購活動中涉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成員分別提出具體要求。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要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核對,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省級以上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工作現場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通知》強調,評審委員會成員對供應商的價格分等客觀評分項的評分應當一致,對其他需要借助專業知識評判的主觀評分項,應當嚴格按照評分細則公正評分。評審委員會如需要供應商對投標或響應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的,應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但澄清事項不得超出投標或響應文件的范圍。同時,評審委員會要對評分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響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重點復核。
再其次,在對評審工作紀律的要求上,《通知》提出,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除授權代表外,可委派紀檢監察等相關人員進入評審現場,對評審工作實施監督,但不得超過2人。《通知》明確,評審委員會應當推選組長,但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要求重新評審。
最后,對于目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形的處理方式,《通知》也進行了明確。例如,對于采購項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在異地財政部門專家庫抽取專家,但事前要向本級財政部門備案,中央駐京外單位可從所在地市級或其上一級財政部門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于評審專家庫中相應專業類型專家不足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要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提供專家名單,經審核入庫后隨機抽取使用;對于評審專家臨時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如無法及時補齊,要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封存采購文件和所有投標或響應文件,擇期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對于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者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事項,并依據評審委員會出具的意見進行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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