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細化《政府采購法》授權地方事項
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7月1日起在該省范圍內全面實施---
河北細化《政府采購法》授權地方事項
本報訊 記者戎素梅 通訊員劉寶賢報道 7月1日起,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全省范圍內開始實施。《辦法》從采購程序、采購形式、監管機制等方面著手,細化了《政府采購法》授權地方的事項,并首次明確了縣級財政部門的監管職責。
記者日前從河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獲悉,該《辦法》共6章68條,包括總則、政府采購當事人、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程序、監督檢查、附則等6方面內容。據介紹,近年來,河北省政府采購改革逐步向精細化縱深發展。為構建更為公開、透明、開放的政府采購平臺,該省財政廳在2001年5月印發的《河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與《暫行辦法》相比,《辦法》基本保留原體例,但內容上有較大變化,對《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并將推廣批量集中采購工作列入其中。
《辦法》首先明確了《政府采購法》中“國貨優先、進口審批”的有關規定,要求采購進口貨物必須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以強化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并明確財政部門依法核準的采購方式主要是以下情形: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涉密、涉及政策功能的采購方式;需要變更的采購方式;保證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同時,《辦法》規定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職責。
《辦法》在政府采購程序的規定上用了較大筆墨,如明確政府采購程序和管理按照《政府采購法》辦理,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工程不進行招標投標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的規定進行采購;由省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訂政府采購文書格式文本,采購文件應載明具體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不得以單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為技術要求。同時,《辦法》明確了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方式的操作流程,提出有效供應商不足3家的解決辦法,創新協議采購簡易程序,提供了價格優惠再談判、詢價和防止高價中標的救濟途徑。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首次將縣級財政部門納入政府采購活動監管主體,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管與檢查。
與財政部步調一致,推廣批量集中采購是河北省今后一段時期內政府采購工作的重點內容。依據《辦法》,采購人在編制采購計劃時,需將相同品目的項目歸并編列,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批量采購計劃。《辦法》指出,采購人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重復采購相同品目的貨物或者服務、資金總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視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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