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采購需求 打造“公眾智囊團”
■ 薛垚
制定完善的采購需求,是采購人的基本職責,也是順利實施政府采購的前提條件。而公示采購需求,不僅是陽光采購的體現,也是落實納稅人知情權的根本舉措。實踐證實,條理清晰、內容完整、不偏不倚的采購需求,不僅項目順利、結果滿意,還能塑造政府采購陽光形象;反之,條理混亂、內容缺失、特指傾向的采購需求,采購結果往往事與愿違,甚至方案被推翻,項目被廢止,當事人被質疑、被投訴。
◆公示需求是確保采購質量的必然要求
1.踐行立法精神,依法保障知情權。公示需求作為陽光采購的一項重要措施,遵循了政府采購公開透明的原則,實現了采購需求的信息共享、集體監督和科學管理,落實了政府采購立法初衷,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公眾的權利又能反作用于采購需求的編制和完善,相當于在政府采購源頭上架設了一張“過濾網”,使“問題”需求無處藏身,直接提高了采購需求的自身質量和編寫水平,夯實了政府采購的實施基礎。
2.對稱信息資源,提高政采公信力。需求上的一些“貓膩”,大多來自信息不對稱。事實證明,占據信息優勢的一方會成為強勢的一方。供應商在市場行情和專業技能方面,相比采購人擁有絕對信息優勢,因此,很多采購人會請供應商協助編制需求,恰恰這種做法為供應商留下了“鉆空子”的機會,使其能夠設置一些不易察覺的傾向性指標,進而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標。對于社會公眾而言,由于信息難以捕獲,未公示需求前,編制需求經常被看作“內部事務”。由于政府承擔特殊角色和政府采購的敏感性,在當今以微博為代表的“秒時代”,事件易被放大,流言、噪聲和雜音易被誘發,政府采購公信力受到了更多挑戰,政府采購遭受質疑也將成為一種常態。因此,唯有坦誠面對,雙向交流,主動公開信息以擠壓不實信息空間,才能提高政府采購公信力。
3.經受市場檢驗,確保需求合理性。隨著市場產品的包羅萬象和專業技術的日新月異,采購需求越發紛紜復雜。與此同時,政府采購相關制度不斷完善,環保產品優先采購、節能產品強制采購、小微企業扶持等政策相繼出臺。多樣的產品和復雜的技術本已讓人眼花繚亂,若與政策要求交織在一起,更會引發出不易察覺的疏漏。比如,由于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內的產品更新速度追不上市場產品的發展速度,致使清單內部分產品過時或停產。倘若需求依舊使用市場主流指標,很可能造成符合需求的產品不在清單內,或是清單內產品不符合需求,其采購結果可能是,供應商因無法提供產品而放棄參加采購活動。再如,有些項目預算少,但對供應商的資質、產品、服務和付款方式等要求過于苛刻,導致大企業沒利潤不愿來,小企業沒條件進不來,最終可能因實質響應的供應商數量不足3家,項目被廢。可以說,采購需求合理性和說服力的下降或缺失,招致了很多不必要的質疑,影響了政府采購的順利實施。因此,要想使需求足以服眾,有必要將需求預先在網上曬一曬,接受社會、市場甚至每個人的檢驗。
4.借助公眾力量,增強監管廣泛性。一方面,一份采購需求至少要經過采購人和集采機構之手。若能充分發揮集采機構的制衡能力,則相當于增設了一道檢查崗。另一方面,監管力量如何加強、事后集中審查如何前移變成事前實時防范,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筆者認為,只有借助公眾力量,將集中監管、定時監管變成廣泛監管、實時監管,才能降低監管壓力,減少監管風險。
◆合理設置需求公示流程
1.設立網上公示專區。在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和集采機構網站首頁上,分別開辟公示需求的展示專欄,與其他版塊明顯區分,便于查找。其內容的瀏覽權限應當放開,只要訪問網站的用戶,均可查看。
2.公示需求原始稿件。集采機構收到采購人提交的采購需求以及專家手簽的論證意見等相關文件后,直接將其在網站上發布公示。公示期可設定為2至3天。需要說明的是,公示原始稿件的益處在于有效落實責任制,并鞭策采購人和專家編制優質采購需求。
3.及時接收反饋信息。目前,天津、山西等地要求反饋信息時,必須填寫意見函并加蓋單位公章。這種做法默認反饋者為供應商。筆者認為,對于反饋者的條件應當放開,盡量降低門檻,即任何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均可通過網站反饋信息,無需蓋章。采取這種做法,原因有以下幾方面:一是能廣納賢言,不給人為排擠真實意見留下余地,特別是能夠為專家等自然人疏通反饋渠道。二是山西等地實踐證明,以往針對需求提出的意見基本中肯。三是通過屏蔽關鍵字或計算機IP等技術手段,可以篩查干擾信息,降低信息辨別成本。四是基于網站反饋,效率高,易操作,過程可留痕,便于統計分析。
4.移交結果研究完善。公示期滿后,集采機構將反饋意見和建議移交采購人,用于修改完善采購需求。需求完善后,集采機構編制采購文件,必要時,可邀請專家論證,或再公示需求,亦可對采購文件進行公示,確保供應商資質條件、合同履約、評分標準等內容合理合規。
◆建立健全公示需求的配套機制
1.出臺文件強制公示。目前,對于是否公示需求,存在反對聲:一是需求指標眾口難調,統一起來比較繁瑣。二是常規項目已經駕輕就熟,公示效果甚微。三是公示需求延長了項目采購周期。四是傳統思想根深蒂固,部分采購人不愿意公示需求。可以看出,需求能否公示,關鍵在于能否強制采購人執行。因此,有必要盡快出臺相關文件,明確有關職責、程序和措施,同時,也為公示需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奠定基礎。
2.合理劃定公示標準。目前,對于哪些項目的需求應當進行公示,各地做法并不相同。江蘇省視項目難易程度、熟練程度決定是否公示需求;浙江省規定300萬元以上項目,必須征詢專家意見或公開征求供應商意見;天津市要求所有項目均公示。筆者認為,如前文分析,當技術與政策交織一起,無論項目大小,需求都有產生疏漏的可能,因此,建議對所有項目的需求進行公示。
3.搭建自主發布平臺。由集采機構或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搭建信息平臺,供采購人自主發布需求及專家論證意見等相關材料。此做法的有利之處在于:一是減少中間環節,提高需求純潔度和工作效率。二是通過公示直接對需求干系人起到威懾和鞭策作用,有利于分清責任,并提高相關人員綜合水平。三是培養采購人主動公開意識,營造和諧公開氛圍。四是為采購人打造“公眾智囊團”,即在編寫需求期間,采購人可使用平臺多次發布需求,征集意見,以此集思廣益、群策群力。
4.建立誠信管理機制。目前,誠信檔案在對供應商的管理方面已經得到廣泛認可。對于需求意見反饋的管理,亦可參照類似做法。第一,明確不誠信行為,如惡意詆毀、虛假信息、垃圾廣告、擾亂秩序等。第二,制定誠信等級、計分方法和處置措施,對于得分較高即誠信較高的供應商,給予榮譽獎勵;對于得分較低即誠信較低的供應商,列入黑名單,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第三,分清職能權責,厘清管理程序和要求,適時制定管理辦法,將誠信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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