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要訣(2)標書要對傾向性技術參數說不
在招標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采購人提出具有傾向性、歧視性指標或其他排他情況,雖然由于多種原因,采購人對系統、產品乃至供應商具有一定的傾向性是可以理解的,但這種傾向性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因為這既會影響政府采購的形象,又會影響政府采購的效果。《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第25條規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第21條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政府采購協定》第10條(技術規格與招標文件)在技術規格方面規定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技術規格的制定、采用和實施不得以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為目的,也不得產生這種效果,對擬采購的貨物和服務規定技術規格時,應該從性能和功能要求方面而不是從設計或描述性特征上規定技術規格,不應該根據某個商標、專利、版權、設計、特定來源、生產商或供應商規定技術規格,除非沒有其他準確的方法來規定采購條件。
那么,如何避免發生這類問題以及如何解決此類問題呢?首先,要搞清問題產生的原因和表現方式。筆者認為,標書的傾向性可分為2類:一類是有具體參數指標,但參數指標具有排他性。另一類雖不提具體參數、指標,但字里行間仍可看出是傾向于某些供應商或生產商。
對于第1類,可分2種情況:一是采購單位具體經辦人員不懂得所采購物品的技術指標如何描述,而按照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時要求采購人提供技術參數、指標(不能提具體品牌、型號),所以就照抄照搬某一型號的指標。第2種情況是采購單位對所采購物品已有具體型號,甚至已聯系好供應商(申請預算時以該供應商的報價進行申請),所以在采購時,就傾向該產品。
第1種情況往往出現在簡單貨物或單位價格較小的貨物中,參數指標并不復雜,而且指標的排他性較少,在制作標書時稍加注意即可。第2種情況經常是單價高、數量少、指標多而復雜,更為麻煩的是采購單位的傾向性明顯而且強烈。這類問題可以稱之為品牌、型號的傾向性問題。
對于第2類,可稱之為供應商傾向性問題。具體來說,也可以分為2種情況:一種是在招標書中直接提出參考的品牌、型號,但某些型號比較冷僻或已停產,而采購單位所選供應商卻有這些產品的庫存。另一種情況是在標書中完全不提參數指標,也不提供一些細節和具體應用數據,名義上是要發揮投標單位積極性,實際上是將不熟悉該采購單位情況的投標供應商全部排除在外。這種情況最難處理,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最大,因為對于采購單位的具體業務細節、應用需求并不了解。
以上在招標文件中存在的2大類共4種傾向性問題中,最難處理且僅靠自身力量也無法處理的就是最后一種情況。對于這種貌似公正、實質上排他性極強的標書應加以拒絕。但由于《政府采購法》并未明確授予采購代理機構有拒絕具有傾向性招標文件的權力,因此操作難度很大,需要采購機構花費較多精力進行處理和協調。
綜上所述,為了避免招標文件出現傾向性問題,需要努力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加強學習專業知識,掌握相關產品的技術參數構成和主要指標。二是對主流產品的市場情況要跟蹤了解,及時掌握最新動態。三是在采購前同采購人多溝通,宣傳《政府采購法》,介紹政府采購的有關原則和規定,以得到配合和支持。四是在正式招標之前,把需求書放在網上,接受供應商“挑刺”。五是邀請專家進行論證(這個問題以后會進行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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