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不是個“筐兒”
政府采購不是個“筐兒”
日前,深圳市剛剛完成一項“文化鐘點工”采購項目,即將該市文化服務人員與服務機構通過政府采購方式來遴選。而某市集中采購部門則剛剛說服預算單位取消當地一項老年人福利政策政府采購項目,該項目采購內容是由集采部門為老年人選擇物美價廉的理發、購物等服務點。集采部門的理由是:全市老年人的地理分布與服務點的選取很難統一,采購操作難度大,而該項服務更適合以直接發放補助資金的方式實現。
筆者認為,在公共服務采購迅速擴容的過程中,要注意出現“極端”行為:有預算單位將原本屬于自身工作范疇的內容列為服務類采購項目打包給政府采購。這不僅讓政府采購工作者承擔更大的工作和社會輿論壓力,還增加了財政負擔,給政府職能轉變起了反作用。
事實上,不應該把所有的服務類采購都裝進政府采購這個筐子里。那些需求沒辦法細化描述、不適合政府采購的項目,應當另行安排更合適的出路。政府采購不是個“筐兒”,也不是萬能的。
目前政府行為的資金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轉移支付,二是政府采購,三是第三方支付。項目適合哪種實現方式便采用哪種實現方式。也就是說,我們首先要明確每一項財政工作既定要解決的問題,任何一項制度都不是萬能的,都不可能解決一切問題。只有明確了各項工作的針對問題,才能真正實現財政工作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因此,在未來,假如要對政府采購的概念和范疇進行重新界定時,應首先解決政府采購的適用性問題,注意避免“極端”情況出現。
(張靜遠 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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