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單位須按新品目填報計劃
財政部對2013年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編報工作提出新要求
中央單位須按新品目填報計劃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今年,中央單位在編報每一季度的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報表時,須按照新的政府采購品目進行填報。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日前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做好2013年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編報工作的通知》(財庫[2013]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2013年,各中央單位仍按季度編報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的相關報表,但報表編制應按“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及計劃管理系統”中設置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試用)》選用新的品目。
據悉,2012年5月,財政部印發了《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試用)》(財庫[2012]56號,以下簡稱“新品目”)。新品目參考相關國內、國際標準,結合現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實踐和未來發展方向,對政府采購對象按貨物、工程、服務進行了細化分類,是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和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也是政府采購銜接預算管理、資產管理等財政管理業務的重要依據。為此,財政部根據新品目對中央單位2013年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的相關報表進行了調整,2張錄入表和14張生成表均用新品目替換了原有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并隨《通知》一同下發了《政府采購品目分類對照表》(附件2)供各中央單位參考。
《通知》同時對加強2013年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強調各中央單位應嚴格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和執行中追加的部門預算,按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分別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執行情況報表(附件1)。
此外,針對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計劃的編報工作,《通知》提出,各中央單位應按“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及計劃管理系統”中發布的不同品目配置參考編制批量集中采購計劃(附件3)。同時,為適應2013年擴大批量集中采購范圍的工作需要,《通知》明確,新增品目的批量集中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編報要按財政部另行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各中央單位要加強對合同、發票等有關數據的收集整理工作,認真閱讀《2013年政府采購計劃及執行情況編報說明》(附件4),準確理解和掌握各項指標的內涵及編報口徑,保證相關數據填報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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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起,財政部開始對中央單位實行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編報管理改革,以強化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推進政府采購工作的科學化精細化。這項改革是實現科學采購的重要基礎,不僅可以規范采購行為,而且可以提高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水平,充分體現國家政策目標,為分析決策提供依據。
2011年,配合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工作的開展,財政部要求各中央單位按月編報下月的批量集中采購計劃,并于當月10日前逐級報送至財政部。集中采購機構按季度編報批量集中采購執行情況、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執行情況等報表,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報送至財政部。
2012年,根據當年政府采購預算的調整情況,財政部要求中央單位須按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填報政府采購計劃。自此,將政府采購計劃按照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進行劃分,政府性基金納入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編報體系。(馮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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