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政采合同糾紛的仲裁途徑
打通政采合同糾紛的仲裁途徑
劉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100余篇,出版專著或譯著12部,參加了《政府采購法》研究、起草工作。
在《盡快打通政府采購合同糾紛的仲裁途徑》一文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提出,應鼓勵政府采購市場參與者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也應鼓勵供應商自愿向政府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承諾將其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特定仲裁機構。除了仲裁協議和選擇仲裁的承諾,他認為政府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等文件中所作的仲裁條款對供應商也具有約束力,應予鼓勵。為早日化解政府采購合同爭議,加速市場經濟流轉,他認為還應鼓勵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調解結案。
此外,他于2000年發表《政府采購法的調整對象不宜過窄》一文,提出未來的政府采購法應當規定,凡是由公法主體承擔對價支付義務的合同, 都是政府采購行為。2002年,在《中介機構也應競爭“上崗”》一文中,他提出政府采購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必須引入競爭機制。2007年在《重視社會政策的立法價值目標》一文中,提出完善政府采購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措施,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需全面認識政府采購市場的社會責任并拓寬發展政策目標的內涵和外延,同時明確國貨的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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