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制度是各方權責的“平衡木”
救濟制度是各方權責的“平衡木”
何紅鋒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至今已發表論文百余篇,其中核心刊物論文40多篇,出版著作十余部。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早在 2005年《我國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制度的不足與完善》一文中表示,在對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制度進行完善時,可借鑒當前我國訴訟法中有關回避的相關規定,并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成功經驗,確立投訴審議人員的回避制度,并明確規定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兩種回避程序的方式及違反回避制度所實施的投訴處理行為的效力。
2011年,他再次提出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制度的不足之處,提出政府采購供應商救濟制度是各方權責的“平衡木”。“沒有救濟,便沒有權利。”何紅鋒表示,完善當前的供應商救濟機制,需要盡量保護提出質疑和投訴的供應商,減少其損失,讓他們真的能維權,這樣他們才有動力去對有問題的項目進行質疑和投訴。他認為,政府采購救濟機制本質上是對采購各方權利的保證,反過來也是對各方權責的制約。而科學的救濟機制設計,勢必是一種各方權責的平衡狀態。因此,平衡各方權責,應是今后政府采購救濟機制的一個發展趨勢。
此外,他于2002年7月出版《政府采購法詳解》一書,對《政府采購法》進行概述并逐一詳細解釋,研究了政府采購當事人、采購方式、采購程序、采購合同、采購爭議的解決機制及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相關的問題。2002年,發表《政府對建設項目咨詢質量監督比較研究》一文,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 ,分別比較介紹了美國、英國、法國、新加坡、日本、德國和香港共7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做法。在此基礎上 ,結合我國政府的質量監督現狀 ,提出了幾點改進性建議。2003年,在《<政府采購協議>的發展進程與我國的應對策略》一文中,提出應科學地確定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次序和程度。2003年,在《論政府采購中技術規格的選擇》中提出政府采購應從采購目的、科學合理的要求和標準化的要求出發,制訂具體的規則對技術規格的選擇進行約束,以防止妨害公平競爭的情況出現,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2009年,在《評標委員會的權利限制于責任承擔》一文中指出評標委員會存在的問題,并主張嚴格限制專家的自由裁量權。2008年7月,出版《政府采購案例評析》一書,以《政府采購法》所確立的各項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為基本脈絡,收集提煉并深入評析了數十個典型政府采購案例,集中反映了當前政府采購實踐中圍繞法律適用出現的爭議、糾紛和問題。并介紹了有關WTO《政府采購協議》的案例和國外政府采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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