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規范水運工程項目招投標行為
交通運輸部規范水運工程項目招投標行為
本報訊 今后,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選取將采用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這是將于2月1日起實施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的內容。
據悉,為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銜接、統一水運建設招標投標行為,交通運輸部將原《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4個關于水運工程招標投標的部令進行整合,制定出臺了《辦法》。《辦法》第1條同時鼓勵專項科學試驗研究項目、監測等承擔單位的選取也采用競爭方式確定。
針對非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廢標后重新組織招標,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情形,《辦法》第52條規定,招標人可以通過與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談判確定中標人,并將談判情況的書面報告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辦法》規定,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依法進入項目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或者授權的其他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辦法》共7章74條,從招標、投標、開標、投訴與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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