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抽取代理機構值得商榷
隨機抽取代理機構值得商榷
解決問題之道,不是平均主義思想指導下的隨機抽取,而是法治社會環境下的有效監管和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
■ 吳正新
最近,有人建議出臺政策要求采購人隨機抽取采購代理機構,以避免采購人在選擇代理機構時出現尋租行為。筆者認為,此建議的初衷是毋庸質疑的,但隨機抽取代理機構的做法值得商榷。
一是隨機抽取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筆者認為,法律賦予采購人對代理機構的自行選擇權,其行使方式應當由采購人自行決定,而不應當限定采購人只能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
那么,要求采購人隨機抽取代理機構是否屬于為采購人指定代理機構呢?好像不是,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可能結論會不同。采購人自行選擇的代理機構,必然或者理論上應該是采購人最為滿意的代理機構,但是隨機抽取的代理機構則未必。要求隨機抽取,就是以“上帝”的名義為采購人指定了他可能并不滿意的代理機構。因此,要求采購人隨機抽取代理機構,不論從權利的行使方式,還是從權利的行使結果來講,都有違《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是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從事采購代理活動的前提。而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完全是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最基本的特征是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在選擇代理機構方面,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就是采購人有權委托只要而且只有自己認為最為合適的代理機構,而不是委托從天而降的、自己并不認可的代理機構。從這一角度來講,要求采購人隨機抽取代理機構,也是一種侵犯采購人意思自治權的行為。
二是隨機抽取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活動,實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而市場行為和政府行為的核心區別是,兩者配置社會資源的手段和方式不同,功能和作用不同,利弊也不同。政府應當尊重市場在配置社會資源中的作用,而不宜過度干預和控制。實踐證明,政府對市場的過度干預和控制,勢必帶來更大的問題。要求采購人隨機抽取代理機構,實質上是政府干預市場的行為,因為其奉行的是平均主義,無法體現市場優勝劣汰的基本規則,不利于代理機構在競爭中做大做強,也不利于代理機構提高服務質量,最終損害的是采購人的合法權益,犧牲的是采購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是隨機抽取的有效性值得商榷。選擇代理機構環節是如何產生腐敗行為的?其實就是代理機構為獲取業務或者為順利組織實施采購活動,拉攏采購人。問題是,隨機抽取代理機構能否解決這一問題呢?試想,如果采購人企圖在選擇代理機構環節尋租,而隨機抽取的代理機構又不是其滿意的代理機構,那么必然會采取種種手段拒簽代理合同,或阻撓采購活動的順利實施。而代理機構為了消除這種阻撓,要么向監管部門反映,要么作出妥協。絕大部分代理機構出于種種考量,不會采取向監管部門反映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會選擇妥協,即滿足采購人的條件。因此,要求采購人隨機抽取代理機構,無法有效解決選擇代理機構環節腐敗行為的產生。
四是隨機抽取的操作性值得商榷。隨機抽取代理機構,一般需要通過網絡或者一個相對中立的部門來操作,但是,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是失敗的。曾經一個地方實行網絡隨機抽取代理機構,結果有人去拉攏網絡運維人員,還有一個地方實行第三方單位來組織實施隨機抽取,最后第三方單位成為隨機抽取的最大受益者,產生的問題比采購人自行選擇更大、更嚴重。因此,要求采購人隨機抽取代理機構不具有可操作性。
筆者認為,在當前,要求采購人隨機抽取代理機構,無法有效防止采購人在選擇代理機構環節可能產生的腐敗行為。只要有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行為的存在,就可能存在腐敗行為,國內外的任何中介市場均是如此。而解決問題之道,不是平均主義思想指導下的隨機抽取,而是法治社會環境下的有效監管和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
(作者單位:四川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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