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母公司下的3家子公司參加投標,是否合法?
邀請母公司下的3家子公司參加投標,是否合法?
本期在線專家: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顧放
問:我公司是一家從事招投標代理業務的公司。最近應業主要求,開始著手準備一個邀請招標項目。經過精挑細選,我們發現最合適的供應商是來自同一家集團的3個子公司。雖說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但是如果同時邀請同一集團下的3家子公司,是否有不妥之處?請問我們可以同時邀請這3家子公司參加投標嗎?
答:該案例的核心問題是在邀請招標中如何防止供應商圍標串標?!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34條第2款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也就是說,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時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但如果同一母公司下的不同子公司互相之間是不存在控股或管理關系的,則可以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因此,如果這3家子公司是不存在隸屬、控股、管理等關系的平級單位,且分別為獨立法人,那么同時邀請這3家子公司的做法就不違反此條規定。
此外,關于邀請招標中防止供應商之間相互串標圍標的還有一些其他規定,現整理如下,僅供參考:
一是《政府采購法》第34條規定,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如果上述項目是政府采購項目,那么擬邀請的這3家供應商是否是通過隨機方式選擇出來的,就是一條判斷依據。
二是一些法規或規章針對特定采購內容在采購程序上提出了一些供應商之間避嫌要求,應當遵守。
例如,《財政部關于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59號)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采購中,“凡為整體采購項目提供上述服務的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再參加該整體采購項目及其所有分項目的采購活動;凡為分項目提供上述服務的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再參加該分項目的采購活動。”如果上述案例中的采購內容屬于此類,則須排除參加過相關整體采購項目或分項目的供應商。
再比如,《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交公部發[2006]57號)第20條則明確要求,具有投資參股關系的關聯企業,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時申請同一標段的資格預審。
三是無論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還是招投標法律體系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均對招標人(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的避嫌做出了規定。因此代理機構在邀請時須判斷這些子公司與采購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文字/張靜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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