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瀅:難辨真偽的公章印鑒
作為項目的組織者,集中采購機構即便不具備法律賦予的對各項資料真偽進行鑒定的權利,也應該考慮如何提高法制意識,堅持依法規范操作,認真細致地做好資料的審查工作。
隨著政府采購范圍的不斷擴大和業務量的不斷遞增,采購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日益顯現,比如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在法律法規面前,“劍走偏鋒”的企業仍然存在,他們往往利用法律漏洞,甚至不惜弄虛作假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如何有效防范和制止這些行為,是政府采購實踐工作中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某高校學生公寓家具項目委托某政府采購中心實施公開招標,經過專家認真評審,最終確定了兩名中標候選人并按法律程序進行公示。在公示期間第二中標候選人提出異議,指出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中的原廠授權函上所蓋的公章是假的,不具備法律效力,應該取消第一種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的資格,并根據法律規定給予其一定的處罰。
為此,采購中心質詢了第一中標候選人,得到以下回復:原廠授權函是真實有效的,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后果。采購中心慎重起見走訪了工商部門、公安部門和司法部門,以辨別授權函上公章印鑒的真偽,從而能合法有效地回復質疑。而權威部門的回復是:(1)要辨別公章印鑒的真偽,必須通過司法程序,也就是說,沒有進入司法程序,采購中心是無權要求對任何企業的公章進行辨別的。(2)只有對公章本身進行鑒別,才能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明材料。采購中心無法去原廠拿到公章,更不談不上對原公章進行鑒別了。
在本案中,公章印鑒的真偽成為焦點問題,并決定著誰該得益誰該受罰。在短短的質疑處理期內,采購中心必須給出一個明確的答復:是繼續保持原采購結果還是推翻結果重新組織招標。因為無法取得法律上的證據支持,無論做出什么樣的結論,采購中心都有被投訴或被有效質疑的風險。
盡管該案中公章印鑒的真偽不得而知,但由此不難聯想到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些情形。由于受一些客觀因素的制約,采購審查工作對偽造授權書、公司業績、相關人員信息、數據等事項不能做到一一甄別,因此,一些不法供應商動盡心思,為謀取中標資格,用盡種種手段。一旦假相被識破,他們又想盡辦法與原廠商勾結,或拉采購人下水,最終達到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因此,如何有效制止這種行為,使采購工作真正成為陽光工程,是每位政府采購工作者都需要不斷努力的方向。
結合在實際工作中的經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確保誠信采購。
一是立足本職工作,堅持依法、規范操作。作為項目的組織者,采購中心即便不具備法律賦予的對各項資料真偽進行鑒定的權利,也應該著實考慮如何提高法制意識,堅持依法規范操作。應該有意識地提高警惕,認真細致地做好資料的審查工作,要具體核對每份標書上的蓋章或簽字是否完全符合招標要求,應該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是否已經提供,有無明顯偽造合同、篡改合同金額的痕跡,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是否符合本投標單位的實際情況。
二是堅持基本原則,確保結果公正實施。用戶單位作為最終用戶,對供應商和設備應是最有約束力的一道防線。在采購過程或履約期間出現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時,用戶單位應有什么樣的態度,是姑息遷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得過且過,還是堅持原則、堅決拒絕和抵制此類行為?這就要求用戶單位有正確的意識,明確自己的角色分工,該向采購中心反映情況的絕不含糊,該向采購監管部門投訴的堅決上報。若能堅守公正、有效實施采購結果的原則,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單位負責的態度,那些慣用事先騙人、事后彌補伎倆的企業行為也會大大減少。
三是提供合理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參與投標的供應商應把采購中心當作是自己的“娘家”,在參與投標過程中遇到委屈和不公待遇時,第一時間向采購中心反映情況,形成良性溝通渠道,提供有利證據證明自己訴求,更有利地協助采購中心對質疑問題進行分析處理。
四是尋求法律援助,提前啟動司法程序。采購中心既然沒有被法律賦予這樣的權利,就應該尋求監管部門的幫助,在遇到同樣的問題時請監管部門提前介入給予支持。這樣既可以加強政府采購中心的底氣,對潛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供應商起到威懾作用,又可以更好發揮監管部門的功能,真正形成有效的監管。
五是建立誠信平臺,提高企業弄虛作假成本。近幾年來,少數當事人利用采購信息的不對稱和誠信體系的不完善,公開挑釁甚至踐踏誠信原則,給政府采購蒙上了難以抹去的陰影。為此,筆者建議,應構建統一的供應商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聯動制裁,加大企業違法成本。試想如果能建成全國性的政府采購聯動制裁的網上“曝光臺”,在全國范圍內都形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那還有誰敢弄虛作假。(作者單位: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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