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加強政采合同履約監督
長沙:加強政采合同履約監督
本報訊 記者耿丹丹 通訊員唐建軍 余英報道 長沙市日前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以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工作。為此,該市望城區迅速反映,積極開展了合同履約專項檢查。
近日,長沙市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聯合印發文件《關于加強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貨物、服務和工程(100萬元以下)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履約情況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采購單位是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工作的責任主體;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的依據;供應商、采購單位應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終止合同。《通知》還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驗收分簡易程序驗收與一般程序驗收兩種方式。采購驗收方式和驗收要求必須分別在簽訂政府采購代理協議書及招標相關文件中予以明確。
長沙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是經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這也是長沙市在強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方面的一項重要舉措。
據了解,《通知》下發后,長沙市望城區迅速將合同履約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區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聯合對政府采購合同金額在50萬元以上及涉及民生采購的項目合同履行及驗收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同時對部分協議供貨項目進行了抽查。共檢查15個采購單位,涉及采購合同項目47個,協議供貨項目5個。
望城區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從檢查的情況來看,采購項目交付使用基本正常,但也發現基層單位在客觀方面存在技術力量不足,驗收環節把關不嚴;在主觀方面責任意識、法律意識不強,不能積極主動作為、通過聘請專家或質檢部門共同參與驗收,不能嚴格把關質量標準,造成部分單位驗收“不問過程,只管能基本使用”等現象。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制度的宣傳,以加強監管與責任追究為手段,促進采購人落實責任,促進供應商誠信經營,切實維護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質量,確保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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