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采條例實施細則6月起施行
深圳政采條例實施細則6月起施行
對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價格等作出相關立法規定,明確政府集中采購平臺、公務采購卡等概念
本報訊 記者周黎潔 通訊員汪泳報道 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將于6月1日起施行。《細則》對提高采購效率、有效降低采購價格等作出相關立法規定,并明確政府集中采購平臺、公務采購卡等概念。
《細則》重點圍繞《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明確授權《細則》規范和細化的相關立法內容,旨在明確政府采購操作規程、理順政府采購執行程序、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效率、增強政府采購滿意度和促進政府采購廉潔規范。《細則》共9章89條,其中政府采購程序一章包含3節32條,分別為集中采購一般程序、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程序、預選采購程序。
對于大力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政府采購價格,《細則》從多方面作出相關立法規定。一是對政府采購的工作時限作出了更加明確、具體、嚴格的限定與要求,如首次明確了非公開招標項目申請的審批時限。二是進一步簡化采購程序,如取消預公告制度、細化預選采購操作程序。三是細化自行采購規定,如給予采購人一定自主采購空間,但要求公告自行采購項目相關情況等。
《細則》對《條例》提出的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府集中采購平臺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政府集中采購平臺是以全市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為載體,為市、區集中采購提供采購計劃承接、采購項目分派、采購申報、采購組織實施、采購監管等全過程的操作平臺,由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受財政部門委托建立和管理,包括建立和維護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立統一規范的政府集中采購服務場所等。
對于《條例》實施后受到外界關注的評定分離原則,《細則》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推薦候選中標供應商并出具書面評審報告。并針對評定分離的特殊性,增加了定性評審法等評審方法。采購人根據評審報告和推薦的候選中標供應商,按照自定法、抽簽法、競價法確定中標供應商。定標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采購人授權評審委員會確定中標供應商的,評審委員會應當采用綜合評分法或者最低價法按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
此外,《細則》規定,在政府會議及公務住宿接待定點采購、政府公務車定點加油、維修及保險業務、商場供貨項目(含小額零星采購)等領域優先推廣公務采購卡結算。在政府采購重點項目中引入項目預審機制,由主管部門邀請第三方評審機構對項目預選規模、實際需求進行核算和評審,合理科學地確定重點項目預算金額。《細則》指出,采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政府采購的第一責任人,并提出了采購專責人員的概念,明確采購從業人員的專業化和職業化方向。政府采購參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業組織。
據了解,目前,深圳市財政委正在就《細則》內容組織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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