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現場為何“拒絕”對外開放
記者調查發現,一些代理機構以維持秩序或保護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對外開放開標現場。開標現場究竟隱藏了什么秘密?為什么拒絕接受公眾的監督?
開標現場為何“拒絕”對外開放
■ 本報記者 張靜遠 實習記者 邊琛瑤
4月17日,記者來到由北京匯誠金橋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組織的 “小幫手”電子服務器網絡提供商政府采購項目公開招標現場時,被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以“不對外公開、不接待政府采購當事人以外人員”為由“請”了出來。
“小幫手”是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市殘聯關于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9104號),為北京部分65周歲以上老年人、16至64周歲重度殘疾人配備的電子服務器。該項目采購單位為北京市老齡協會(老齡辦)及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采購內容并不涉密,且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為何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允許“政府采購當事人以外人員”進入?此次“拒絕”究竟是某些代理機構的個別行為,還是行業潛規則導致的必然結果?
多家代理機構拒絕開放開標現場
記者帶著上述問題調研了包括北京匯誠金橋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在內的24家招標代理公司,其中18家為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6家為乙級代理機構,分布在京、津、冀、陜、蘇、湘、閩、遼、黔、寧、贛、桂等12個省市自治區。
針對是否允許非當事人進入開標現場這一問題,各家情況不一。除兩家公司拒絕回答這一問題外,有7家代理機構明確表態“不允許”,其中有5家給出的理由是“公司制度如此要求”,另外2家表示是地方政策要求使然。記者進一步追問“為什么”?給出的解釋最多的是:難以維護現場秩序、甲方不允許、恐泄露投標供應商的商業秘密等。
此外,有2家代理機構明確表示允許其他人員進入開標現場,6家沒有明確表態,有3家表示需要請示公司領導或相關部門,有4家表示不曾遇到過這類情況,不曾考慮過這類問題,2家代理機構明確表示拒絕媒體進入現場采訪。
對于開標現場是否應公開的問題,各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求也不一。記者統計發現,大部分地區并未就此作出明確規定,部分地區因受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等的影響,對開標現場提出了一些要求。在一些已經“入場交易”的省市,如江蘇、長沙,據招標代理公司人員反映,有明確規定不許無關人員進入開標現場。而在北京市豐臺區,會有政府出資邀請的第三方公正機構進入開標現場監督。天津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表示,天津市交由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的項目通過電子化手段實現了公開透明,非項目相關人士可以申請看錄像或在場外圍觀,但這一情況并不能在招標代理公司完全實現。
保護商業秘密只是一個借口
《政府采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其中,公開透明原則包括采購信息公開、采購行為透明,政府采購被稱為“陽光下的交易”正是由此而來。
那么,一些招標代理公司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允許非當事人進入開標現場,甚至明確提出不允許媒體作現場采訪,是否有違這一原則呢?
江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招標代理公司工作人員表示,開標現場一定要開放。“其實,現場能看出很多道道來。”這位工作人員向記者講了他曾經歷的一個情況:有3家投標商在開標前開會討論如何圍標,其中兩家相互拿錯了投標文件。第二天開標時,現場一下子就被發現了。“但代理機構往往迫于種種壓力,不能在現場拆穿這‘西洋鏡’。如果有媒體或第三方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也不至于這么放肆。”
采訪中,有招標代理公司提出,開標現場涉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不宜非當事人入場。對此,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反駁道:“報價肯定不是商業秘密。在開標現場,報價會被作為競爭對手的其他供應商知道;且中標候選人的報價是中標公告、中標公示的內容之一。如此高度透明的信息,不可能是商業秘密。這顯然不能成為借口。”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認為,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公開;開標現場如不涉及商業秘密,是應該被公開的。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張旭東表示,雖然這一問題法律沒有硬性規定,但不斷推進政府采購透明度建設是促進公平、公正的前提,因此應允許未投標的供應商與媒體入場監督。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總工辦助理汪才華認為,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應該公開。國信招標集團總工程師荊貴鎖告訴記者,在該集團,開標現場從來都是公開的。
“如果有人‘鬧場’怎么辦?”記者問。“如果‘鬧場’是一種檢舉行為,那就鬧唄,我們有義務接受各方檢舉。”荊貴鎖回答。
“公開” 并非無限制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趙勇認為,公開開標現場是有成本的。“誰可以進?進去后可以做什么?是需要探討的。”趙勇建議,此類公共監督可考慮通過網絡直播來實現。
對于誰可以入場這個問題,不少招標代理公司表示需要向采購人單位或主管部門“打招呼”,四川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理易先生透露,該公司一般允許“比較熟的”、“信得過”的人進入開標現場;汪才華則告訴記者,不少開標現場是人人皆可進入,但是一旦聽說來者是媒體,便找各種理由不讓進。趙勇告訴記者,早在1933年,美國的開標現場就對公眾開放了。趙勇認為,合法的媒體單位應當被允許入場履行媒體監督職責。
對于入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這一問題,記者在采訪中也找到業內共識:非相關當事人在現場的活動,應以不打擾正常開標活動為前提。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羌建新提出,非當事人的現場監督活動可參考國外“陪審團”制度要求,各項活動應以旁聽為主。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提出,非當事人可在現場觀摩、聆聽,如有錄音、錄像、拍照需求,需在不打擾現場的前提下完成。
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顧放認為,公開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如何踐行公開原則,同時有效維護現場秩序,是代理機構的義務所在,也是每一家代理機構應當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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