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排序的“方法論”
在詢價采購中,不同的供應商給出了相同的最低報價,怎么辦?
供應商排序的“方法論”
■ 本報記者 王童彥
近日,某供應商向記者抱怨:“在最近的一次詢價采購中,我們公司的報價和另外一家公司一樣,質量、服務也差不多,可一抓鬮就變成了老二,與中標擦肩而過。”
供應商在抱怨,政府采購部門也是一肚子苦水:詢價采購的規則是,在滿足技術規格、性能和售后服務的前提下,以最低報價決定成交供應商。可如果出現2家以上供應商給出相同報價的情況,怎么辦?能想到的方式不外乎抽簽,按照送貨期、報價、投標時間先來先得,由采購人選定等,但誰能告訴我們哪種方式是最合理的方式。
抓鬮公平嗎?
抽簽,俗稱抓鬮,古雅典曾用這種方式來選拔議員,當今的體育比賽、辯論賽等各種賽事的分組通常也都會抓鬮決定。在政府采購領域,抓鬮的方式也不少見,比如有些地方由采購人以這種方式選取代理機構等。因而,實踐中將其作為詢價采購特殊情況下的一種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并不讓人感覺意外。有些地方甚至將其納入了本地的管理辦法中。
例如,《四川省政府采購詢價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供應商報價相同的,以供應商抽簽方式確定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南京市政府采購詢價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詢價項目出現相同的最低報價時,以抽簽方式確定成交供應商。
“在價格、技術參數和服務都基本相同的條件下,采用抓鬮的方式來確定中標供應商,可以說是最公平的,也是具有最小投訴可能的一種方式。”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認為,盡管供應商中標靠的是運氣,但卻無可厚非。
然而,對未中標的供應商來講,則難免覺得有些委屈:政府采購要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但抓鬮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最后中標與否卻要交給“運氣”來評判,偶然性替代實力,這公平嗎?
“抽簽、抓鬮的方式,不可控因素太多,但政府采購是要將不可控的因素盡量量化、標準化,從而使所采購的物品、服務達到‘物有所值’的目標,抽簽方式顯然不是最佳選擇。”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龔云峰說。
抓鬮方式看似公平,但是難免也會使供應商產生僥幸心理,而減少了投標人之間在投標報價、信譽業績等投標實質性因素上的競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業人士告訴記者:世上不會有兩片相同的葉子,兩家供應商在技術指標、服務信譽等方面完全一致的情況比較少見,報價相同的兩家供應商也一定會有優劣之分。如果單純由抽簽決定,必將挫傷供應商競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大家每天“燒香拜佛”祈禱中標就好了。
從政策功能的角度,山西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王躍進對抽簽的方式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不是不可以采用抽簽、抓鬮的方式決定中標供應商,但是從更深的層次來看,政府采購制度設置的初衷不是簡單地決定‘你我他’、‘一二三’的問題,是要通過政府購買這種行為,達到宏觀調控、落實政策、促進企業發展的目的。而抓鬮通常會扼殺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不利于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無法實現政府采購激勵刺激企業創新發展的作用。”
“先到先得”如何?
“先來后到”、“早起的鳥兒有蟲吃”等都體現出一條約定俗成的秩序法則——按照時間的先后、早晚順序確定次序,先到者應該先得。
在詢價采購中,也有類似“先到先得”的規定。比如《淮南市政府采購“網上詢價采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出現相同的最低報價時,以送貨期在先者為中標(成交)供應商;送貨期相同時,以報價時間在先者為中標(成交)供應商。《長春市政府采購“網上詢價采購”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果出現相同的最低報價時,以報價時間在先者為成交供應商。《大同市政府采購網上詢價采購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滿足網上詢價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性能和售后服務的前提下,按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即最低價格成交。當出現兩個以上相同最低報價時,按投標時間先后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
更勤快的理所應當先獲得獎勵,這確實可以服眾,但是更勤快的就一定是最好的嗎?
不妨假設以下兩種情況:一是E供應商原計劃比F供應商提前一天投標,但是其所在地區卻突發地質災害,電力、通信網絡等設施暫時遭到破壞,由此造成其投標時間晚于F供應商,在二者最低報價、技術規格、服務等條件差別不大的前提下,E公司恰恰因為投標時間稍晚而負于F公司。二是G供應商因承諾比H供應商提前1個月將制服送到采購人手中,而最終被確定為成交供應商,為了趕工期,G公司加班加點,雖然按照承諾提前1個月將制服送到,但采購人在驗收時卻發現該批制服存在嚴重的紐扣錯位、縫制粗糙等質量問題,反而造成了采購成本的增加。
“按照先來后到的時間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雖然符合人們的思維習慣,但是先到的不一定是最好的,與‘物有所值’的目標相悖,反而會降低政府采購效益,不利于實現財政資金效益的最大化。”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采購評審處處長郝愛民認為。
采購人做裁判?
鞋子合不合腳,只有穿鞋的人最清楚。政府采購的直接目的是要滿足采購人的需求,為采購人買到符合其需求、物美價廉的產品,最后結果交由采購人自行決定似乎也合情合理。在政府采購實踐中,湖北省十堰市發布的《十堰市政府采購中心網上詢價采購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最低價格成交,當出現兩個以上相同最低報價時,由采購人選定成交供應商。
然而,這種方式也同樣受到了質疑。“由采購人做最終裁判難免會引發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如果由采購人決定成交供應商,那么就會為權力尋租搭建溫床,滋生腐敗。”某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表示。
“單純由采購人選定成交對象,或者按照時間先后順序來定標,我認為缺乏合法的解釋,造成一種人為操控的印象,不符合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劉躍華認為。
事先告知是關鍵
在非招標采購方式缺乏相關法規規范的情況下,對于報價相同時究竟該如何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問題,業內專家給出的答案莫衷一是。3種方式,各有利弊,那解決問題的關鍵是什么?
“無論采用何種方法,都應該事先告知供應商,讓采購各方當事人做到心中有數。”龔云峰表示。
“如果價格出現重合(相同),可以在詢價文件中事先標明評判的標準,比如價格相同比售后服務,價格和售后服務相同比交貨期。這樣做的優點是:通過詢價文件本身的控制,繼而產生成交對象,無論從邏輯上或法理上都可以站得住腳。”劉躍華認為,“政府采購越是公開透明就越科學,應在采購需求(采購文件)、成交內容(公告)等方面把政府采購的公開性具體化,在原則問題上要清清楚楚,在具體項目上要明明白白,不要藏頭露尾或者猶抱琵琶半遮面。”
“對于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在上位法未做出規定的情況下,地方通過規范性文件對此加以規范,防止采購實踐中因無法可依所可能導致的無序狀態,是值得肯定的。但我認為,由于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公眾認知度不高,為了更好地符合《政府采購法》‘三公一誠’原則,應當將這種確定成交的具體規則在詢價采購文件中載明,讓供應商在報價之前事先知道這種定標規則。”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綜合管理部副部長徐舟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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