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尷尬取證代理機構該何去何從
面對尷尬取證代理機構該何去何從
■ 本報記者 程紅琳
日前,某采購代理機構收到A供應商的質疑,稱B供應商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該采購代理機構在核實B供應商所提交的完稅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時,被銀行方面告知只有公檢法機關才有權向他們核實信息,因此核實未果。最終,A供應商以代理機構未給出滿意答復為由提起了投訴。
那么在類似質疑處理過程中,代理機構該如何履行職責?如果現實困難讓代理機構無法有效處理質疑,該怎么辦?就上述問題,記者采訪了業內人士。
困難重重的“驗身”
多數受訪代理機構表示,對代理機構而言,處理材料真實性的質疑并非易事。
招標時,商務、技術材料種類繁多,因此供應商對材料的質疑也是五花八門。對材料真實性的核實,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類似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資質,這類資質信息可以直接在相關網站上進行核實;一種是行業資質,若質疑涉及行業資質,代理機構可以向發證機關進行核實,發證機關通常會配合出具相關證明;還有一種是類似于完稅證明這樣的材料,這類材料核實起來會有種種困難,按目前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只向公檢法機關提供納稅人涉稅信息,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保密,沒有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納稅人納稅情況的義務,也就是說這類材料的核實常常令代理機構束手無策。
記者從深圳市政府采購網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發現,截至目前,今年深圳市公示的19條行政處罰中有9條是因為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提供了虛假材料。而這9家因提供虛假材料受到處罰的供應商中,有5家提供了虛假的完稅證明。雖不足以窺斑見豹,但是在代理機構收到的有關虛假材料的質疑中,類似完稅證明這樣難以核實,亦或是在7個工作日內難以依法取證的情況仍然占據著相當的比例。
誰質疑誰舉證?
盡管困難重重卻不能不查,怎么辦?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絕大多數代理機構面對供應商質疑時的常規做法是拿出“誰質疑誰舉證”的法寶。
“即使質疑供應商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也應該提供相應的線索。”某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表示。另一位甲級代理機構老總更直接:“如果質疑供應商沒有提供舉證材料,我們會以此為由拒絕處理其質疑。”
“誰質疑誰舉證”這一做法,源引于《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雖然目前這一做法在業內已經具有普遍性,但是這一民法中的規定是否可以引入到政府采購質疑答復中仍存在較多爭議。
“《民事訴訟法》中的這條規定是基于法院的中立性,而采購代理機構是政府采購當事人,在質疑答復中并不能做出一個中立的判決。供應商沒有強制調查取證權,因此客觀上供應商很難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我個人認為,即便供應商沒有提供舉證的相關證據,其質疑也不能被視作無效。”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表示,換一個角度來說,供應商即使在質疑的同時提供了相關證明,這一證明材料是否依舊需要核實呢?“不能簡單地使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算是監管部門,也需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做出判斷。”馬明德說。
記者查閱了多個省市出臺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在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的條件中,均不包括需要提供相關質疑證據這一項。
將難題拋給監管部門?
核實未果,要求供應商舉證不成,那么在收到供應商有關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質疑后,代理機構該怎么辦呢?
一位不久前處理過類似質疑的某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于像完稅證明這樣的材料,法律并未賦予他們取證的權利。收到類似的質疑后,他們會要求供應商出具相關證據。對此,會有3種情況發生。一是供應商不舉證,質疑結束;二是供應商提交了相關證明;三是供應商投訴至監管部門。對于第2種情況,代理機構在收到相關證明文件而無力核實時,會請監管部門提前介入,由監管部門協助代理機構發函給相關部門進行核實,待監管部門核實后,再給供應商確切的答復;對于第3種已經進入投訴環節的情況,代理機構會將相關材料遞交給監管部門。
那么,將難題拋給監管部門是否符合質疑機制的設置初衷呢?
“《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人或是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就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需盡到調查、了解的義務。”馬明德指出,政府采購中質疑與投訴這一救濟機制的設置,強調的是其程序性。質疑作為投訴處理的前置程序是因為采購人、代理機構更早于財政監管部門介入采購項目,對于項目也較為了解。因此,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需要對質疑的情況進行初步核實。《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代理機構需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但在現實中,代理機構本著核實文書的真實性,很難在短短7個工作日中對質疑內容進行詳細調查取證,因此一般只做初步核實。
“代理機構抱怨對弄虛作假行為查實困難,要知道,監管部門也困難。畢竟代理機構是政府采購的操作機構,對過程、對項目比較了解,并且,在質疑階段如果查實弄虛作假行為,會讓損失相對小一些。關鍵是,代理機構對于弄虛作假的信息要有查下去的決心和毅力。政府采購中的弄虛作假,有如詐騙短信,每次查實,挽回的不僅僅是一次詐騙的損失。”在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看來,供應商提交虛假材料,本質上是誠信問題。而誠信問題是目前中國社會的問題之一。他認為這個問題無法靠政府采購制度自身徹底解決。“至少還與司法等制度有關,但政府采購的相關部門、機構也不能完全無所作為,特別是不能因為查實虛假情況困難就不查了。要知道,每次查實的社會效果是十分巨大的,可以減少大量的弄虛作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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