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代理市場需要引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
政府采購代理市場需要引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
■ 羌建新
把價格交給市場來決定,可以讓市場競爭更加充分,以此實現優勝劣汰。這一經濟學的基本法則也同樣適用于政府采購代理市場。
在政府采購中,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給單位買東西,通俗的說法是“拿著別人的錢給別人買東西”,因此,《政府采購法》對采購人行為進行了相對嚴格的限制,但保留了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權利。
如果代理市場的政府指導價被拿掉,政府采購代理活動就進入了更加完善的市場中。采購人這一特殊市場主體,是否能夠成為理性的“經濟人”參與市場活動?《政府采購法》通過對采購人規定一系列比選規則,對采購人的偏好進行限制,讓他們在采購活動中更加理性。因此,代理市場價格放開后,市場化的采購代理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會更有利于促進政府采購代理市場的競爭,使采購人獲得更好的采購代理服務。當然,在引入市場化的代理服務價格競爭之后,同樣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比選機制來約束采購人。
首先,代理機構提供的代理服務,應參照服務類采購的形式。代理服務應當納入《政府采購法》的規范體系,依據項目金額等因素進行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形式進行代理服務供應商選拔。
第二,代理機構比選中,打分機制可能需要足夠長的時間來完善。目前服務類采購的機制仍在完善中。服務類采購不同于貨物、工程類采購,它幾乎沒有或少有明確的原材料價格,而更多投入的是人力資本。而不同層次的服務者的生產效率、人力資本成本是不一樣的。服務者的身價、服務時間、服務材料等共同構成了服務類項目的成本。政府采購代理市場也是如此。因此建立比選機制時,應盡量明確服務成本,構建合理價格機制。
第三,在代理市場成本價不明確、市場價尚未形成的階段,代理機構比選機制仍可建立。財政部與各地都會組織代理機構的管理與考核,這一考核結果可作為比選的重要依據。管理部門可考慮酌情對代理機構進行打分排名,從而方便比選中使用考核結果。
有人提出,打開代理服務價格閥門后,代理市場的權力尋租會更加嚴重。筆者認為,尋租問題并不是由價格機制引發的,而是由選取機制不健全引發的。也有人提出,失去政府指導價后,壓價現象會更嚴重。而筆者恰恰認為,打破這一價格限制之后,市場競爭會更加充分,原有的價格壟斷被打破,中小代理機構可以獲得更充分的成長空間,更有利于激發政府采購代理市場的活力,提供更好的政府采購代理服務,從而有利于政府采購整體績效的提高。
(作者單位: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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