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辦法暫不宜廢止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辦法暫不宜廢止
■ 汪才華
國家發展改革委擬廢止《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以下簡稱1980號文)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筆者認為上述兩個文件暫不宜廢止。
上述兩個文件確定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確立了招標代理服務按標準收費、由招標人或中標人支付的行業收費格局,對于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保障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促進招標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兩個文件發布10余年來,市場發生了較大變化,招標代理機構數量增長很快,招標代理市場供過于求的現象非常嚴重,壓價、惡性競價現象較為普遍,導致招標代理行業利潤微薄,從業人員工資水平偏低、人才吸納乏力,從業人員素質與招投標活動要求不相適應,行業整體執業水平難以提高,許多招標代理機構甚至被建筑施工老板所“收買”,變成其圍標串標的工具。
盡管如此,一些明智的業主會采用上述兩個文件規定的標準收費方式選擇大型招標機構,確保項目規范操作,因為在正常利潤保障的情況下,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會非常規范。正是有上述兩個文件的存在和從業人員的堅守,市場上總是保留著40家左右的“四甲”專職招標代理機構,他們是招標代理行業的領導者和市場秩序的守護者。
筆者認為,上述兩個文件的廢止,等同于失去規范招標代理收費的行為準繩,勢必會加劇招標行業的惡意競價。一是會影響招標服務的質量和招標工作的效益效果,直接損害招標人的合法權益。招標代理機構是企業性質,其主要經營目標是獲利,收入的減少勢必會迫使其降低成本,從而導致招標代理服務質量的下降;二是會衍生出“堤內損失堤外補”的不正當競爭手段。當招標代理機構不能正常獲利時,可能會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利,招標代理機構之間的惡性競價往往成為引發不規范操作的“肇事者”;三是影響行業健康發展。對具有設計、外貿、造價或咨詢優勢的機構來說,他們更多是把招標代理作為增強其服務功能的補充,在業務服務鏈中消化平衡招標代理環節低價競爭的損失,而對專職的招標代理機構來說,越來越低的收入難以支撐企業的持續發展。長此以往,招標代理行業將會畸形發展,專職的招標代理機構將逐漸萎縮減少,更多的被其他兼職代理機構所取代。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招標代理不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國家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招標代理是一項集法律、程序、技術、管理于一體的綜合性工作,30余年來特別是在《招標投標法》實施的13年來,招標代理機構在推動招標事業發展方面起到了獨特的作用,筆者認為,招標代理具有的公益性質是當時1980號文對招標代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立足點和出發點,在現行形勢下,其公益性依然不可忽視。
筆者建議,目前暫時不要廢止上述兩個文件,或將制訂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的職能賦予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行業協會,并加大對惡意競價的處罰力度,以確保招標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的規范。
(作者單位: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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