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標準化管理為各方設立“指路牌”
近日以省政府令頒布的《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明晰了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職責
山東:標準化管理為各方設立“指路牌”
本報訊 記者邢曉丹報道 于日前頒布的《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以下簡稱《辦法》)對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職責和行為進行了細化及區分,以通過標準化管理為各方設立“指路牌”。
《辦法》共8章56條,包含總則、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政府采購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合同、質疑與投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對財政部門、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各環節中應履行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對各方行為進行了規范。以此搭建起一整套標準化管理體系,解決政府采購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為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指明方向。
根據《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組織建設統一標準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與交易平臺。代理機構的職責包括,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采購價格監測制度,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實現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并不得將采購項目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等。采購人的職責包括,應當在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后2個月內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報財政部門批準;同一政府采購預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購項目應當編報一個政府采購計劃等。供應商的權責包括,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要求編制投標(響應)文件;投標(響應)文件應當對采購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等。評審專家的權責包括,應當依法獨立評審,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評審結論等。
在明確各方當事人職責的基礎上,《辦法》還對財政部門、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供應商及評審專家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進行了明確。如,采購人存在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擅自進行采購、未經核準采購進口產品、在采購活動中有惡意串通行為等,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社會代理機構存在惡意串通行為等,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其在本行政區域內1至3年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違反評審工作紀律或者有惡意串通等其他違規評審行為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悉,《辦法》制定前期,山東省省內相關部門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和討論,幾經修改完善,于今年6月14日在山東省第7次常務會議上通過,自9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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