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標是采購人的一項權利
工作中來·采購人的權利與約束 ③
廢標是采購人的一項權利
■ 彭時明
(上接2013年7月26日第四版)
權利九:主持開標、組織評標和監督評標過程
采購人主持開標,在政府采購實踐中沒有什么爭議。
采購人組織評標的權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派出代表,抽取專家,依法組成評標委員會。主持推舉或指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向評標委員會解釋采購項目的采購目的,招標的范圍和性質,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影響評標過程的相關因素等。承擔評標的服務性工作。
監督評標過程是采購人的一項重要權利。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依法建立,其評審工作對采購人負責。評標委員會獨立履行職責不等于可以不受監督地履行職責,采購人對評標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負有監督責任。一些地方拒絕采購人代表進入評標現場,是對采購人監督權的侵犯。
(參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7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8條、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
權利十:受理、查證和答復質疑
質疑是供應商向采購人尋求救濟的措施,受理供應商的質疑,對質疑的內容進行詢證并給予答復,是采購人的權利。
一些以質疑的名義提出,但實質是詢問的問題,采購人應當告知供應商改以詢問的名義提出,或直接按詢問的性質予以答復。
受理和答復質疑是采購活動的組成部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不宜介入或干預采購人受理、調查、詢證和答復質疑的工作。
(參考《政府采購法》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
權利十一:決定廢標
廢標是一項權利,廢標的權利依法屬于采購人和其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同時,廢標是一項受限制的權利,主要體現在2個層面:一是采購人決定廢標,必須符合法定的廢標條件;二是出現了法定的廢標情形時,采購人必須決定廢標。
《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有“決定中標無效”、“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終止采購活動”的權利,但沒有決定廢標的權利。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采購項目做出廢標的決定,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解。
(參考《政府采購法》第36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3條、第57條)
權利十二:確認或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
采購人有確認中標結果的權利。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招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認排列在第一名的候選供應商中標。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參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4條、第54條、第59條)(待續)
(作者單位: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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