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與代理機構之間的權責劃分
采購人與代理機構之間的權責劃分
■ 張志軍
無論是在法律條款方面,還是在實務操作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往往被捆綁在一起。那么,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該如何明確呢?
由于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要明確委托、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可以先從厘清代理機構的工作范圍入手。在實踐中,代理機構的工作范圍受到以下兩方面因素的約束:
一是法律規定方面的約束。如《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則把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收費范圍界定為從事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因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范圍一般為“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
二是代理委托合同的約束。根據相關規定,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承接采購活動的全過程業務,但在采購實踐中,采購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正在向采購活動的兩端延伸,有的采購機構參與了項目前期準備和后期履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也有的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代理合同的約定,只承接采購活動的部分采購工作。
根據采購代理機構工作范圍的界定因素,筆者認為: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的責任劃分,也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是法定責任,二是約定責任。當前業界有這樣的說法:“采購人找代理,是為了找人背黑鍋”。在實踐中,也確實會有采購人通過代理機構洗脫自己責任的現象存在,這實際上也對代理機構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提出了新的考驗:有的代理機構因為業務能力不扎實,沒能很好地把握采購人合理需求與法律禁止性規定之間的界限,稀里糊涂做了替罪羊;有的代理機構則為了取悅采購人,明知違法而為之;還有的代理機構則通過智慧方式說服采購人改變想法,為自己回避職業風險。
在實踐中,考察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還要注意區分三種情形:無代理權代理、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如果委托合同上明確了某一工作內容不由代理機構來承擔,而代理機構也確實未從事過該部分工作內容,顯然代理機構就不用為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反,如果代理機構沒有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從事代理工作,出現越權代理現象時,就難逃其咎。此外,還有一種情形是表見代理,在實踐中,表見代理情形并不常見,是指代理機構無代理權,但由于采購人的原因,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機構有相應代理權的表象而從事了相應行為,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先由采購人對善意第三人承擔,采購人再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追究代理機構的相應責任。
(作者單位:浙江省松陽縣發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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