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管理單一來源采購手段不單一
重慶市日前發布通知,明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并采取“曬”公告、組織專家論證等方式加強監管
重慶:管理單一來源采購手段不單一
本報訊 記者鄧勇報道 重慶市日前發布通知,通過明確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采取“曬”公告、組織專家論證等方式對單一來源采購加強監管。
一直以來,由于單一來源采購只同唯一供應商“一對一”簽訂合同,具有直接采購、沒有競爭性的特點,被業界共識為“控制和慎用”的采購方式。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管理,近日,重慶市財政局出臺了《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不僅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進行了明確,而且對法律關鍵詞作了解釋或界定,細化了操作流程,使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審批和監管過程中有了更詳盡的參考依據,減少了管理風險。
《通知》對《政府采購法》中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的3種情形作了進一步界定。即“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包括因特殊業務工作,所采購貨物或服務有特別要求,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購買的;所采購貨物屬非通用產品,招標文件無歧視性條款,實行兩次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均只有1家合格供應商參與投標,或經評審后技術條件合格的供應商只有1家的;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對采購項目有統一規劃和實施要求,已統一組織政府采購并正式發文要求采購人向特定供應商采購的;擬采購服務項目是原采購項目質保期滿后的維護、升級維護服務,必須由原中標供應商實施,且采購金額不超過原有合同金額的。
“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包括為應對地震、火災、水災等災害或社會突發事件,需要馬上實施緊急采購的;采購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或服務工作中出現緊急情況,實施公開采購不能保證時間要求,需要向特定供應商采購的,且已經同級政府批準。
第三種情形是,必須保證與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務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為了避免采購人對品牌存在傾向性,《通知》要求引入社會監督,通過“曬”公告的方式將單一來源采購申請公布于眾,從而降低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審批風險。具體規定是,財政部門接到申請人關于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事項的申請后,在批準之前,應當就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所涉及到的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編號、擬采購品目、擬采購供應商名稱、采購預算、采購數量、單一來源采購理由、公告時間、財政部門監督電話等事項,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公示欄公示5個工作日,廣泛征求潛在供應商的意見,并做質疑處理。
而在申請審批環節,該市要求采購人組織專家論證。一位多次參與此項業務的采購人士表示,行業專家較熟悉標的物的市場行情,了解本地區經濟情況,能掌握價格的主動權,化不利因素為有利因素。
在組織實施階段,經財政部門批準的20萬以下項目實行分散采購,由采購單位采購工作組組織實施單一來源談判;2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區(縣)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單一來源談判;由其他采購方式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的,由原采購機構組織實施。談判小組由政府采購專家庫2名評審專家、1名采購人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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