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有權拒絕不合格投標人?
代理機構有權拒絕不合格投標人?
本期在線專家:廣西政府采購中心總法律顧問 沈德能
問:出售招標文件時,代理機構有權拒絕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報名嗎?
答:這個問題要分兩種情形,工程類招標采購和政府貨物、服務招標采購不一樣。
對于工程類招標而言,如果采用資格預審,則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資格預審,代理機構僅能對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拒絕出售招標文件(即報名)。《招標投標法》第15條、第16條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18條、第19條規定了此類招標的資格預審情況。《招標投標法》第16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由此可見,資格預審是一套有法律依據的嚴格程序。而不采用資格預審的,對所有潛在投標人均不能拒絕報名(出售招標文件)。
對于政府貨物和服務招標采購項目而言,《政府采購法》第23條規定,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投標人條件和采購項目對投標人的特定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這一規定類似于工程類項目的資格預審。但《政府采購法》沒有明確資格預審程序,只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了邀請招標的資格預審。
如果是邀請招標,潛在投標人未通過資格預審,沒有被邀請參加投標,則代理機構應當拒絕其報名(出售招標文件)。公開招標項目,代理機構不能在出售招標文件時就審查潛在投標人的資格證明文件,并拒絕不合格投標人。因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評標應當遵循的工作程序中明確規定了資格性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人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當下有這樣一種做法:在出售招標文件時,要求投標人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如果不能提供就拒絕出售文件。這一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實際操作中,招標公告有時會列出投標人資格條件,代理機構在出售招標文件中只能對條件不符的投標人予以提醒,以幫其省掉不必要的浪費。但拒絕向其出售招標文件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未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代理機構可以拒絕投標人參加投標活動的情況僅有以下情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收;第36條規定,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絕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除此之外,代理機構不應輕易拒絕投標人參與項目。(文字/張靜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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