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有權決定順延中標或重新招標
工作中來·采購人的權利與約束 ④
采購人有權決定順延中標或重新招標
(上接2013年8月6日第四版)
■ 彭時明
權利十三:投訴事項的被告知、陳述和申辯
涉及采購人的投訴,采購人擁有被告知權。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接到對采購人的投訴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投訴書的副本和隨同投訴書遞交的證據材料一并送達采購人。采購人有申請聽證、書面陳述、舉證質證、自我辯護的權利。對于不符投訴條件的投訴,采購人有要求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程序規定予以退回或不予受理的權利。
(參考《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
權利十四:對行政處罰或投訴處理提起復議和訴訟
采購人認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投訴處理違背事實、認定錯誤、處罰不當,侵犯了采購人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級財政部門、上級財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政府采購法》第58條)
權利十五:追償合同損失
給采購人造成合同損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放棄中標或拒絕簽署政府采購合同;一種是不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履行合同,包括質量違約、數量違約、技術規格違約、交付時間違約、伴隨服務違約等。
向違約人追償損失是采購人最基本的民事權利。采購人應該在招標文件中約定違約責任和賠償辦法。
第一種違約情形出現后,如果采購人順延第二中標候選供應商中標,采購人的合同損失等于新的合同價格高于違約人中標價格的部分;如果重新招標,采購人的合同損失等于重新招標的費用加時間損失。第二種違約情形出現后,采購人的損失要根據違約人的違約損害程度具體測算。
此外,放棄中標或拒絕簽署采購合同屬于合同違約。投標文件是中標人向采購人提出的合同要約,中標通知書是對要約的承諾。承諾發出后,合同已經事實上訂立,簽署合同協議書只是完善合同手續。
(參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2條、第76條,《民法通則》第111條、第112條,《合同法》第107條、第108條)
權利十六:決定順延中標或重新招標
出現中標人中標無效或放棄中標情形時,采購人有權決定順延中標或者重新招標。
筆者認為,該決定完全由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采購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自行決定,且無需在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理由如下:一是中標無效由違法行為導致,放棄中標是違約行為。違法和違約行為不應該直接導致一個合法的結果,應當給采購人一個臨機選擇的空間。二是事先約定的規則是明示的和確定的,似乎是公平公正的體現,但也有被惡意利用的巨大風險。采購人有權規避這種風險。三是采購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對供應商的投標報價、技術響應、服務承諾等無法作出預判,很難事先規定順延與否的條件。四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后,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第82條則直接用“或者”一詞并列了“從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和“重新進行招標”兩個選項。“可以”和“或者”都具有不確定、可選擇的含義,應當將這些規定理解為法律賦予采購人的自主選擇權。
此外,中標人放棄中標包括聲明放棄中標和拒絕簽署政府采購合同兩種情形。中標無效需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
(參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0條、第82條)(待續)
(作者單位: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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