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集采目錄里的項目才需進行信息統計?
只有集采目錄里的項目才需進行信息統計?
■ 本報記者 馮藝
日前,據某采購單位政府采購工作人員反映,其下屬單位在進行政府采購信息統計編報工作時,多數認為只有集中采購目錄里的項目才需要進行統計,有的單位甚至直接請采購機構代為統計。為了避免信息統計編報口徑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消除大家的疑惑,該工作人員希望本欄目對此問題進行解答。
《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帶著上述問題采訪了相關部門,解釋如下:可以肯定,并非只有集采目錄里的項目才需要進行政府采購信息統計。
首先,應該明確政府采購信息統計的范圍即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范圍,即: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按照組織形式劃分,政府采購包含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集中采購包含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兩者的區別是,前者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后者既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也可以委托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2012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中央預算單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包含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四部分。按照該文件規定,除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則屬于分散采購。也就是說,無論是集中采購項目,還是分散采購項目,都屬于《政府采購法》規范的范疇,因此,顯然不僅僅是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里的項目才需要進行政府采購信息統計。
這個問題大家問得比較多的另一個原因是,一些單位多數情況下只對集中采購目錄內的產品有采購需求,因此誤以為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工作只是針對集中采購目錄內的產品采購。換句話說,對他們而言,政府采購基本上等同于政府集中采購。
另外,從2011年開始,為滿足GPA研究和談判的需要,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統計編報工作將完全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資金的采購活動納入了統計范圍,在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及計劃管理系統中的純自收自支信息管理模塊也需按年度填報,并單獨匯總上報,這也是需要各單位在信息統計編報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