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禁止即可為”是采購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工作中來·采購人的權利與約束 ⑤
“法無禁止即可為”是采購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上接2013年8月16日第四版)
■ 彭時明
權利十七:委托代理機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有權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自己與中標供應商簽署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沒有時間、精力或專業能力與中標供應商進行合同條件談判,難以全程監督合同履行的,可以由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進行合同談判、合同鑒審、簽署合同和監督合同的執行。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簽署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
(參考《政府采購法》第43條)
權利十八:同意或約定分包履行合同
這是一項不太被重視,很少被使用的權利。
分包是指中標供應商將合同標的中非主體、非關鍵性的,有專門技術與資質要求的工作,包給掌握專門技術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供應商分擔的合同履行方式。分包必須滿足3個條件:經采購人同意;被分包的部分應當是采購標的中非主要部分;中標人不具備分包部分的專業資質和技術能力。
分包方案一般由中標供應商提出。采購人認為分包履行合同能夠提升采購質量,有利于高標準實現采購目標的,可以依法同意分包方案。分包后,中標供應商依然要就分包項目對采購人承擔責任。分包供應商就其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采購人也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分包的部分和分包的條件。
(參考《政府采購法》第48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9條)
權利十九:追加合同標的物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追加合同標的物。追加合同標的物的計劃必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且追加的合同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原合同采購金額是指原合同的總金額,不是追加標的物在原合同中的單項合計金額。
(參考《政府采購法》第49條)
權利二十: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
這是一項必須審慎使用的權利。產生這項權利的條件是“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政府采購法》沒有給出“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判定標準,需要采購人從本單位的職責職能出發,以對國家和社會負責任的態度自行判定。
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過錯責任。
(參考《政府采購法》第50條)
權利二十一:組織或委托代理機構驗收
驗收是采購人的權利,更是責任。驗收是政府采購的最后一道關口,其作用至關重要。
驗收是一項責任心要求很高、專業性要求很強的工作。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驗收,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
(參考《政府采購法》第41條)
權利二十二:法無禁止即可為
采購人的權利涉及面非常廣泛,很難一一列舉。從屬性上看,采購人的權利是民事權利,屬于私權范疇,適用“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理原則。在采購人的諸項權利當中,“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權利是最抽象,也是最基本的一項權利。
法律對民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通常體現在含有“不得”、“或者”、“應當”、“必須”等詞語的法條中。“不得”劃定了禁止的范圍,“不得”之外均不禁止;“或者”劃定了“可為”的范圍,范圍之外皆為禁止;“應當”、“必須”是限定性規定,只能如此,此外皆不可為。(完)
(作者單位: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