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項目可否交由下屬單位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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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可否交由下屬單位組織實施
■ 本報記者 馮藝
日前,某中央采購人單位有一個采購金額較大、涉及其全系統的采購項目。由于項目本身的復雜性、專業性,該采購人單位認為,中央本級在精力和專業上不能承擔該項目的采購組織任務,希望交由具備一定采購經驗的其下屬某家單位組織該項目的全部采購活動。該單位政府采購工作人員致信《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想咨詢一下,像他設想的這種由上一級單位委托其下一級單位組織采購活動,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這與招標投標中的“代建制”是否屬于一個性質?
《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帶著上述問題采訪了相關專家,解釋如下:首先,就政府采購中采購人的定義而言,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同時,采購人本身是財政預算單位,而該采購項目的預算列支必須是在其名下的。專家認為,可以委托給下屬單位承擔采購人工作的具體事務,但采購人的名義、責任和義務不能轉移,必須是該項目的預算單位。這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一般工作人員代表其處理一些事務的性質是一樣的,事情可以讓別人處理,但權屬和責任依然由法定代表人承擔。
如果其下屬單位也是預算獨立單位,項目申報的名義應是下屬單位,這個下屬單位就是采購人。而這里所指的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將采購工作交由下級單位實施應屬于一種內部交辦行為,也應是以采購人即上級單位的名義來實施采購活動,《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都沒有限制這種做法的規定。
此外,關于代建制問題,其本身不是政府采購的概念,而是項目管理的概念。根據定義,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即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專家認為,代建制是工程建設領域里的一個概念,不能引申到政府采購中來。也就是說,政府采購的法律體系中找不到依據。代建制一般是指業主在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經驗缺乏的情況下,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一種制度,實踐中還是以業主的名義來實施,包括項目報建、招標組織、項目施工管理、試運行、組織竣工驗收等,但也應以業主的名義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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