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公示期采購人能否查閱投標文件
中標公示期采購人能否查閱投標文件
專家認為,查閱投標文件是采購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但不排除未中標供應商利用采購人來了解中標人的投標內容,為質疑投訴做準備。因此,采購人依法、合規行使權利是重要前提。
■ 本報記者馮藝
中標人公示期間,采購人能否查閱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最近,某采購人在有關論壇上提出的這個問題被大家熱議。有趣的是,記者發現,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出現業內專家與監管部門各執一詞的情況,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遂對政府采購業內人士進行了采訪,了解個中緣由。
查閱投標文件是采購人定標權的權力
“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買方,查閱各投標人的投標書是一項基本權利。”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汪才華表示,無論從《招標投標法》還是《政府采購法》中的規定看,都賦予了采購人定標的權利,汪才華認為,采購人查閱各投標人標書是行使這一核心權利的表現。
《招標投標法》第40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依法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同時,《政府采購法》中也有對采購人相應權利的規定。“按上述法律規定和原則,定標權是屬于采購人的。查閱投標人的投標書也應是定標權的衍生權利。同時,沒有哪部法律法規限制招標人在評標后查閱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汪才華說。
此外,投標文件是采購人獲取各投標人相關信息的重要來源渠道,是采購人判斷投標人是否真誠地參加投標并愿意努力獲得中標機會的依據,也是評標委員會進行比較和評審的對象。一份合格、規范、高質量的投標書能準確地對招標文件所要求的各項條件進行準確的響應,能充分反映供應商的資格、履約能力、信譽,能判定投標人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否可以滿足采購人的要求。因此,無論從法律賦予的權利還是有效了解投標人信息考慮,采購人任何時候查閱投標書都有其必要性。
禁止查閱是為防止采購人隨意推翻評審結果
那么,對一項毫無爭議的基本權利,采購人為何在行使時卻有所遲疑或被質疑呢?
一些受訪者告訴記者,不允許采購人、代理機構在評標結束后再次查閱投標書是個別地方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出臺的“土政策”。“實際情況中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要求采購人、代理機構當著監管部門人員的面給各投標人的投標書上封,一律不準任何人再對已經確定的評標結果進行‘翻餅’。”一位業內人士坦言,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來看,出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采購人因對中標結果不滿,重新翻閱投標文件后“雞蛋里挑骨頭”隨意推翻評審結果。
但專家認為,這樣強制性的規定實質是對采購人權利的限制和剝奪,不合理也不合法。同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對招標、投標文件等材料的管理,代理機構很大程度上充當了保管員的角色,一些文件不在采購人手中。因此,采購人若想看投標書需要找代理機構。這就導致了文章開頭所述的情況。
但一位多年從事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工作的受訪者也提出,采購活動中還發現一些未中標的投標人在中標結果出來后,利用采購人可以查閱各投標人投標書的便利條件,了解中標人的投標內容,做質疑投訴的準備。如果投訴人在投訴書中過多涉及被投訴人投標書的內容,則有可能屬于侵犯商業秘密。因此,業內人士表示,采購人依法、合規行使權利是十分重要的前提。
為何查閱是關鍵所在
在專家看來,對于采購人能否在中標公示期查閱各投標人的投標書這個問題的討論完全沒有必要。監管部門為了避免采購人違規行為的發生而進行的限制規定,也只是“頭痛醫頭”的做法。更值得關注的問題應是,采購人為何在中標結果已經公示了,又來查閱投標人的投標書?
對此問題,多數受訪者認為,至少可以說明采購人對采購結果是存在不滿的。而采購人查閱各投標人的投標書也許有其不合理動機,但也不能排除其合理動機。某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人表示,由于政府采購從業人員專業能力、采購經驗豐富程度的良莠不齊,一些采購代理機構在接受相對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時,會因其業務能力的限制對中標結果的把控能力不足,只是比較淺顯地做一些招標工作而沒有將項目做到更精、更優。有些時候雖然采購程序合法,但最后招標沒有找到最符合采購人需求的供應商。采購人難免會因覺得自己花了錢卻沒買到最合適的東西,而找機會挑毛病。
“表面看來矛盾點是不允許采購人查閱投標人標書,但其實是由上述前期采購招標操作中的問題所引起。不能用一個不合理去解決另一個不合理。只要采購人前期工作做到位,代理機構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并在采購招標過程中做到用心、公正,確確實實能夠選出好的供應商,也不會給采購人挑刺的機會。但單純只是采用行政命令手段限制采購當事人,是不符合政府采購所提倡的‘三公’精神的,包括與以后加入GPA的發展方向和要求也是不符合的。”該負責人說。
此外,專家認為,采購人在代理機構報送中標結果時,如果認為采購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問題,可以向代理機構以及監管部門提出異議,否定中標結果。根據法律規定的權利,采購人在這方面的救濟渠道應該是暢通的。同時,采購人應加強自我約束,不要使這種權利被濫用,尊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如若采購項目受到質疑投訴,采購人此時去查閱投標人標書可能從動機上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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