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如何行使評標方法選擇權
采購人如何行使評標方法選擇權
■ 本報記者 馮藝
同一個采購項目,采取不同的評標方法,有可能導致不同的中標結果。
記者近日就評標方法的選擇采訪多位采購人,發現多數采購人要么將該項工作“甩手”代理機構,要么對綜合評標法情有獨鐘。那么,對于這項法律賦予的決定招標活動“游戲規則”的重要權利,采購人該如何準確行使呢?
多數采購人“甩手”代理機構
“我們聽代理機構的建議。”當被記者問及如何選擇評標方法時,多數采購人這句簡單的回答道出了這項權利實際行使時的問題。
“實際情況中,一些采購人很少認真去分析本次采購項目到底適合哪種評標方法,這種意識是缺乏的。”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采購人甚至不介入招標文件的制定過程,全權委托代理機構代辦。一般是由代理機構擬定招標文件,最后由采購人審閱確定。
對此做法,采購人也有自己的理由。“代理機構長期從事相關采購業務,無論從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還是操作執行的專業性上都有優勢。代理機構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可以給我們的采購決策提供較為全面、準確的咨詢意見,做好把關工作。”某采購人單位工作人員坦言。
專家認為,評標方法是關系到決定中標人的關鍵條款,根據財政部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在評標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可見評標方法的制定需要更加嚴謹的態度。“就評標方法的選擇完全‘甩手’代理機構存在諸多風險,作為‘買方’的采購人畢竟是采購項目的第一責任人。”該專家表示。
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采購評審處處長郝愛民提醒,采購人還應避免代理機構僅因有統一的采購模板,為圖省事兒,沒有分析項目而出現違背采購人選擇意愿的情況。
綜合評分法為何獨“受寵”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采購人可根據項目情況自由選擇合適的評標方法。那么,采購人是如何選擇評標方法的呢?
記者采訪發現,提到評標方法,采購人的第一反應是綜合評分法,其他方法要么用得不多,要么從來沒用過,一些采購人甚至不清楚政府采購有哪幾種評標方法。
采購人為何對綜合評分法情有獨鐘呢?一些受訪專家和采購人道出了其中的緣由。實踐中,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主觀因素的依賴度相對較高,采購人可以針對其看重的評標因素,如售后服務、以往業績等有側重地進行加分,如此更好地反映其意愿,“因此,采購人青睞綜合評分法也就不難理解了。”某受訪專家表示。此外,綜合評分法能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簡單易行、可操作性強,一般采購項目都可使用。
而最低評標價法和性價比法則較少被采用,尤其是后者。專家認為,性價比法定義復雜、操作難度高,對代理機構專業性要求更高。這使得政府采購執行機構、評標專家、采購人、供應商、監管部門在不大理解這種評標方法的情況下,都不愿意貿然采用這種方法。而最低評標價法,雖然法律有看似明確的規定: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但多數采購人表示,究竟什么是標準定制商品和通用服務項目,他們自己也沒有把握,因沒有類似清單式的列舉而不具有指導意義。
采購人不愿選擇最低評標價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采購人擔心惡意低價投標現象的發生,這樣的風險在采購人看來會使整個項目前功盡棄。還有一些采購人認為“便宜沒好貨”,因此不愿選擇這種評標方法。毫無疑問,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可以使采購資金的價值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充分體現資金提供方的意愿。
采購人責任意識需要加強
“評標方法的選擇,是一個一直被忽視但又非常重要的事項。”某受訪專家表示,社會上對高價采購、奢華采購的詬病一直存在,也指出了預算不科學、采購無計劃等原因,殊不知,有一個一直被忽視的但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采購評標方法不合理。“采取何種評標方法將決定評審專家評標方向及評標重點。就同一個項目而言,如果采取的評標方法不同,有可能導致不同的中標結果。”該專家表示。
針對采購人將采購招標項目的實施全權委托代理機構,專家認為,采購人由于自身專業、精力的限制,委托代理機構開展招標工作無可厚非,但目前各個社會代理機構人員素質、綜合業務能力水平參差不齊,專業的代理機構會從項目本身、行業以及市場情況多方面分析適用評標方法,考量選擇哪一種評標方法可以招到最符合采購人需求的評標方法,同時也不排除一些代理機構只是履行程序,甚至采用固定的采購模式套用所有采購項目,未能盡心、專業的幫助采購人完成采購任務。若采購人過度依賴代理機構,加上采購工作人員對采購資金的責任心不強,就會給采購人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帶來潛在風險。
此外,采購人將招標文件完全交由代理機構編制以及一味選擇綜合評分法,從另一方面其實可以反映采購人自身權責意識的淡薄。以選擇最低評標法價法為例,郝愛民認為,采購人不能因為最低評標價法可能帶來惡性競爭的風險就徹底棄用這種評標方法。以最低評標價法作為貨物和工程招標的主要評標方法畢竟是世界各國政府采購的普遍做法。在郝愛民看來,采購人通過對后期履約管理的加強,包括加強項目嚴格驗收、合同違約嚴肅處理是可以解決最低評標價法的潛在風險問題。而這就需要采購人強化責任意識,不僅僅重視采購程序執行的合規、合法。專家認為,在某種程度來講對采購項目結果的履約驗收重視,更能體現采購人較強的主體責任意識。
專家普遍認為,隨著政府采購事業的不斷發展,采購人和采購工作人員必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場、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信息,認真做好采購前期的考察、調研和評估工作,最終選擇合適的評標方法,努力把采購風險控制在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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