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帶來的問題
針對某爭議項目的復審,出現了令人為難的結果
“2∶2”帶來的問題
■ 本報記者 賈璐
法定的評審專家人數為什么是單數?下面的案例就是一個佐證。
某政府采購中心代理的采購項目在評標結果公布后,遭到了質疑。為處理質疑,該政府采購中心決定召回原項目評審專家對這個項目進行復審。然而,在法定的質疑處理時限內,只召回了4名原項目評審專家。因擔心超出法定質疑處理時限,該政府采購中心讓這4名專家對供應商的質疑事項進行了復審。按照該政府采購中心的想法,即便是4個專家復審,也能以3∶1的結果,讓質疑供應商心服口服,高效解決質疑。但出乎意料的是,評審結果出現了截然相反的兩種結論,而且是2∶2。復審非但沒有解決原先的問題,反而讓該政府采購中心陷入了騎虎難下的境地,還引發了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
質疑過程中是否可復審
在質疑或投訴環節引入復審的做法,從目前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中并不能找到明確的依據,但在部分地區的實踐中時有應用,因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復審引起的糾紛也偶有發生。那么,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遭遇供應商對評審結果的質疑時,能否重新組織專家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評審?
“集采機構沒有權限在質疑階段邀請專家復審采購項目。”廣東省深圳市財政委政府采購處汪泳認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在質疑階段,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將采購單位、專家等意見匯總答復質疑,而無權決定是否復審或重評。
記者了解到,在《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供應商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進行審查并答復;供應商對審查和答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審或者廢標申請。這一條款明確,只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才有決定是否復審的權利。汪泳也補充道,質疑階段只能對中標結果進行復核,只有投訴階段才可以進行復審。
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復審呢?
一位不愿具名法律專家認為,在投訴階段,如果原評審過程存在該回避的專家未回避、專家評分過程中存在錯誤的特殊情況,則需復審。“如果原來的評審結果是嚴格遵循《政府采購法》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而評出的,則不需進行復審。”這位專家表示。
此外,曾供職于政府采購法律咨詢行業數年的律師高虹靜認為:“復審時,許多技術參數已經泄露了,因此,只應該在分數算錯了等客觀情況出現時才進行復審,而不應該對主觀評審進行重新打分。”
復審可用原專家嗎
如果進行復審,是啟用原評審專家還是重新抽取評審專家?
采訪中記者發現,部分業內人士認為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理由是,評審結果公布后,評標專家的名單也被公布。此時如果再啟用原專家復審,有可能會出現中標人及質疑者賄賂專家的情形。
但更多的業內專家認為,如果復審的原因不是專家資質問題,則應由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如果原評標委員會能對質疑人提出的問題進行有效反駁,那么就可以維持原來的評審結果;如果供應商的質疑有憑有據,原評標委員會無法進行有效解答,那么就做廢標處理。”一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分析說。
也有業內專家認為,不管是啟用原評審專家,還是重新抽取評審專家,只要能給質疑供應商和原中標供應商以合理的解釋,就可以。
復審結果可推翻原結果嗎
“如果復審結果與初次評審結果不同,以哪次為準是個問題。”高虹靜分析說,“評審專家只有類別之分而無等級之別,用后一批專家評審出來的結論推翻前一批專家評審的結論,沒有說服力。假如可以推翻,專家評審結果的權威性何在?”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也發出了這樣的擔憂:“如果復審結果與初次評審結果不同的話,原中標供應商很可能會繼續質疑,難道再舉行一次復審,讓第二次復審結果推翻第一次復審結果嗎?”
也有專家表示,進入投訴程序后,采購監管部門可以組織另一批專家進行評審,但此時的評審結果并不推翻第一次評審的結論,而僅供采購監管部門做投訴處理之參考。供應商對投訴處理仍不滿意的,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渠道救濟。
而對于本案中“2∶2”的結果,汪泳認為,第二次的評標委員會沒有達到法定人數,因此并不具備法定職能,“別說評出‘2∶2’無效了,就是評標結果是‘3∶1’,一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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