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嚴格地方國庫資金和財政專戶資金管理
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國庫資金和財政專戶資金管理的通知
財庫〔2014〕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自2001年我國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來,財政資金運行的機制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顯著提升。但近年來,一些地方財政部門國庫資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規范的問題:違規將國庫資金轉入財政專戶虛列支出;用國庫資金對外借款規模較大,清理回收不及時;未嚴格執行國務院和財政部關于規范財政專戶管理的規定,該撤銷的財政專戶未及時撤銷,該歸口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財政專戶未及時轉交;極少數地方頂風違紀,又擅自新開設財政專戶,等等。這些問題暴露出一些地方財政部門對國庫資金和財政專戶資金管理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如不盡快解決,不僅會給財政資金安全帶來風險,而且會影響到現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建設和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 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國庫資金和財政專戶資金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一)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應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切實提高國庫資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從國庫轉入財政專戶并虛列支出,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支付到預算單位實有資金銀行賬戶。地方各級財政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外,一律不得按權責發生制列支。
(二)積極推行非稅收入電子繳款,優化非稅收入收繳流程,實時匹配非稅收入資金和信息,創造條件實現應上繳國庫的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入國庫,提高非稅收入繳庫效率。暫未實現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入國庫的,應當將先入財政專戶的非稅收入資金在10個工作日內足額從財政專戶繳入國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繳。堅決杜絕調節財政收入行為。
二、嚴格控制新增財政對外借款
(三)全面清理已經發生的財政借墊款。各級財政部門要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必要時運用法律手段,抓緊全面清理已經發生的財政借墊款。應當由預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緊安排預算,原則上應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畢。其他財政借墊款原則上應在2016年底前收回。經核實確實無法收回的財政周轉金和其他財政借墊款,應在2017年底前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按規定核銷。
(四)嚴格控制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對于年度預算執行中確需新增的支出項目,應按規定通過動支預備費或調整當年預算解決,不得對外借款。對于確需出借的臨時急需款項,應嚴格限定借款對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對象應限于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的一級預算單位(不含企業),不得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且應僅限于臨時性資金周轉或者為應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的臨時急需墊款。借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五)嚴格規范財政對外借款審批程序。各級財政部門要制定財政對外借款內部審核程序,詳細核查新增財政對外借款的借款對象和借款用途等,符合規定且確需借款的,應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同意后辦理借款手續。財政部門要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協議,明確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還款來源和違約責任。
(六)加強財政對外借款日常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完善內部職責分工,落實借款管理責任。建立財政對外借款臺賬,詳細記錄每筆借款的對象、期限、金額等信息,并定期與總會計賬簿核對。完整保存財政對外借款的審批文件、借款協議、撥付憑證等檔案資料。加強對借款單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一經發現有借款用途發生改變等情況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建立財政對外借款回收保證和責任追究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到期借款預警機制,督促借款單位按期還款。對于不能按期還款的,要采取扣減預算等方式確保及時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償還的單位,不得再新增借款。要建立財政對外借款終身負責制,對于相關責任人違規對外借款造成出借財政資金損失的,要依法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嚴格規范財政專戶管理
(八)嚴格規范財政專戶開立程序。各級財政部門一律不得新設專項支出財政專戶,開立其他財政專戶的,要嚴格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3〕46號)規定的開立條件和程序,未經核準,一律不得新開立財政專戶。省級財政部門對省本級及省以下財政部門的開戶申請,要切實履行審核職責,對于不符合開戶條件的財政專戶,不予向財政部報批。
(九)全面清理整頓存量財政專戶。除經財政部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予以保留的財政專戶外,其余財政專戶在2年內逐步取消。具體撤并要求和時限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
(十)全面實現財政專戶歸口管理。財政專戶未全部歸口管理的地區,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等各類財政專戶歸口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并明確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其他機構的職責分工,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
(十一)強化財政專戶資金使用管理。禁止將財政專戶資金借出周轉使用,對已經出借的財政專戶資金要制定回收計劃,限期予以收回。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操作要嚴格按照財庫〔2013〕46號文件規定的方式進行,原則上不得在開戶銀行經辦機構之外開展保值增值操作。
四、嚴格落實管理責任
(十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國庫資金管理和財政專戶資金管理工作,切實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領導職責,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并跟蹤問效。
(十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負起對本級國庫資金管理和財政專戶資金管理責任,上級財政部門要建立起對下級財政部門資金管理工作的定期檢查督導和考核機制。
財政部
2014年10月28日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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