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監督員也要受監督了
青海:監督員也要受監督了
對政府采購監督員權利、義務、選派程序、監督行為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實行政府采購監督員動態管理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青海省財政廳日前出臺《省級政府采購監督員管理辦法》,不僅明確了監督員權利、義務等要求,還對監督員履職情況的監督以及處理等做出規定。
《辦法》明確,監督員有對政府采購活動過程進行現場監督,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等權利。同時,監督員相應的義務,如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對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過程進行監督,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監督職責;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各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反映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監督活動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財政廳反饋監督情況,客觀、公正、真實地反映對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的意見和建議;對采購活動過程、結果,以及國家秘密和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保密;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政府采購投訴、舉報及違法違規案件等。
對于監督員的選派程序,《辦法》提出,涉及預算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社會關注度高或廢標兩次及以上或有供應商質疑投訴后重新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選派政府采購監督員申請以及省財政廳認為需要選派政府采購監督員參與監督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財政廳原則上為每個項目隨機選派1名政府采購監督員,并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將項目開標時間、地點等情況通知政府采購監督員。政府采購活動結束后,政府采購監督員的姓名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辦法》規定,省財政廳對政府采購監督員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在青海政府采購網公布政府采購監督員的名單及變動情況。
針對監督員履職情況的監督,《辦法》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政府采購監督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發現政府采購監督員在監督過程中不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等規定,政策水平和執業能力不能滿足監督工作要求,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職責的,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省財政廳經核查相關情況屬實的,將對政府采購監督員進行約談;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監督員資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將取消其政府采購監督員資格:監督員年齡超過65周歲的,被抽取委派后,擅自不到項目開標現場進行監督的;不按照《辦法》規定履行監督職責和相應義務,甚至存在干擾正常的開、評標秩序等違規違紀情形的;不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聯系方式、住所變更信息的,超過一年無法聯系的;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等。政府采購監督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不按規定參加政府采購培訓的;被抽取委派后,未按規定時間到項目開標現場進行監督,或無故遲到、早退的;不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反饋監督情況的;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此外,《辦法》還提出,省財政廳積極支持政府采購監督員開展工作,定期向政府采購監督員通報本省政府采購工作進展和監管情況,并聽取政府采購監督員對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lei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