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籌資金采購項目也應公開采購信息
新疆:自籌資金采購項目也應公開采購信息
本報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自治區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相關事項的通知》,就依法做好自治區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做出明確要求。其中提出,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但使用自籌資金進行采購的項目也要公開相關采購信息。
《通知》提出,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等信息,依據職責由各級財政部門分別負責公告。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公布本級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投訴或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各地州市財政部門負責向自治區按期上報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等信息。對于沒有明確規定但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公告。采購人是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經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協商,采購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由采購代理機構發布信息,但仍對信息發布工作負有相關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規以及《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簡便順暢和集中統一的發布渠道,確保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及時、完整、準確,實現政府采購信息的全流程、全透明。屬于業務執行方面的,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進行公告,其中批量集中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信息由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中心)負責公開,采購分簽合同由采購人負責公開。
《通知》還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公開渠道、范圍和內容做了規定。公開范圍包括: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658號)等相關法規所規定,對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程序,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范圍(含由集中采購方式變更分散采購方式的)的項目,全部納入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范圍。其中,使用自籌資金進行采購的項目也納入本次公開范圍。公開內容包括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和詢價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單一來源公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信息公開要求;投訴及監督檢查處理決定等相關信息;其他經過財政部門認定確需公開的信息等10項。
《通知》明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在開標時投標人只有一家且招標公告發布期間無任何供應商提出異議,采購人有變更采購方式意向,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確認符合變更采購方式條件,且征得投標供應商同意的,填寫《政府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經采購辦審批批準后,可直接轉為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不再進行單一來源公示。對分散采購范圍、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采取非招標方式采購、需變更為單一來源的,采購人可視情況選擇是否進行公示。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跟蹤回應,強化監督檢查,完善工作體系確保信息公開落到實處。(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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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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