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政采保證金管理有新規
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政策規定修訂原有制度,進一步完善保證金監管系統——
廈門政采保證金管理有新規
本報訊 記者戎素梅 通訊員陳瑋報道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規章制度的規定,近日,廈門市財政局修訂了該市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辦法,明確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收退保證金方面的職責,并對保證金的數額、繳納形式等作出調整。該市還完成了政府采購保證金監管系統的升級改造,進一步強化保證金安全管理,防范支付風險。
據了解,2010年4月,廈門市印發《廈門市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辦法》,要求供應商按采購文件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政府采購保證金。《辦法》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可采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繳納,其數額按照或比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關于政府采購保證金的繳納形式、數額,以及聯合體投標情況下保證金的約束力等,去年以來陸續出臺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都有新的規定,同時也強化了采購人在保證金收退及管理方面的職責。據此,我們修訂了原有的管理辦法,吸納了最新的政策精神。”廈門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主任林日清向記者介紹道。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新增了采購人的職責,將競爭性磋商保證金納入管理范圍。在繳納形式及數額方面,要求保證金從供應商自身賬戶以支票、匯票、本票、網上銀行支付或金融擔保、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其數額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林日清介紹,與其他地區政府采購保證金的管理做法不同,自2010年年底起,廈門市對采購代理機構全面實行保證金專戶管理,通過電子化手段強化監管。即指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第三方機構,市縣兩級的代理機構均與該銀行簽訂保證金托管協議,辦理保證金專戶開戶手續,專項用于保證金的收入、退還及上繳等方面的核算。
“供應商繳納的政府采購保證金必須直接全額進入托管專戶,并按供應商繳交賬號原路退回。如果遇到供應商帳號變更、非保證金款項誤轉進保證金專戶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原路退回的,要經過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核實后才能退還。”林日清說,采取這一舉措,主要是為了避免代理機構截留挪用保證金,防范支付風險。近期,廈門市對電子化保證金管理系統進行了升級改造,要求代理機構通過保證金監管系統完成保證金收入、退還、上繳及利息劃轉等方面的操作,自始至終代理機構都不知道是哪家供應商交了保證金,有效避免圍標、串標情況的發生。
代理機構保證金收退違規,是困擾政府采購監管者已久的難題。今年3-8月,根據財政部有關通知,各地開展了2015年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多地檢查結果通報顯示,代理機構投標保證金收取超出標準、未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和中標保證金等問題較為集中。在這種情況下,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提高代理機構依法執業意識便顯得更為重要。據了解,除利用電子化手段強化監管、修訂保證金管理辦法外,此前,廈門市還專項進行了保證金清理檢查工作,對各采購代理機構收取的保證金及時進行了清理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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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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